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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需要理念创新
发布时间:2012-07-06    文章录入:    点击:[]

来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2012-05-17

摘 要】:认为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贵在理念创新。从分析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学术性与社会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稳定性与发展性、国际标准与本土标准、显性标准与隐性标准等五对范畴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应该持有的新理念。

【关键词】:学位点;评估标准;理念创新

学位点评估标准是指导学位点建设的蓝图,是指引学位点建设方向的指南针,是规范学位点建设行为的框架,是评价学位点建设成效的标尺。所以,对学位点建设来说,制定一个先进、科学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而要制定一个先进、科学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就必须有先进、科学的理念作指导。多年来,由于我们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理念比较落后,导致我们制定的学位点评估标准不够科学。这种状况不仅使学位点评估标准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对学位点建设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导。目前,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学术界和学位主管部门也对此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但由于这些讨论大多都停留在操作层面,没有上升到理念层面,导致讨论难以深入,操作层面的标准完善也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本文仅从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理念创新这一视角,对这个问题谈些认识。

一、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基本前提:厘清学位点的基本属性——学术性与社会性

厘清学位点的基本属性,就是要弄清学位点的确切涵义及其基本特征。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所作的定义,学位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1],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硕士点、博士点。一个学科点要想成为硕士点或博士点,首先要取得国家学位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认定。尽管不同的国家学位主管部门不同,学位认定和评估的方式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学科点的学术发展水平为基础,学术性是学位点得以存在的内在依据。其次,它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因为学位点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培养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高级专门人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并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这种高级人才和学位的价值如何,需要社会来判定。所以,社会性是学位点的价值体现,也是学位点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可见,学术性和社会性是学位点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黑格尔曾说过:“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而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2]。“既然这是一种关系,这就表示其中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3]因此,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就必须兼顾这两个方面,即学术性与社会性,并且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经过11次学位授权审核评估、6次部分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评估(1985~1989年)、7次部分学位点质量评估(1990~1994年)、1次5个一级学科评估(1995年,这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选优评估以及这5个学科申请增列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的评审)、1次学位点基本条件合格评估(1997年)和1次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2005年),我国学位点评估标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但从评估标准的学术性与社会性这个维度来考量,现行评估标准及其指标体系明显存在不足。

1.学术标准较低

由于过分强调对现有办学条件的适应,我国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对学位点的学术水准要求普遍较低。较低的学术水准,虽然可以降低学位授权的准入门槛,使许多不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学科点获得学位授权,能够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大发展,但由于导师队伍、科研水平和条件、教学与课程等学术性资源得不到保障,结果导致我国培养的研究生质量不高、学术水平较低、创新能力不强,这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

2.对社会性关注不够

仔细研究我国现行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就可以发现,尽管不同类型的学位点评估标准不尽相同,但其一级指标基本是一致的,即都包括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几个方面。即使是二级指标,也大同小异。如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考量,都局限于培养研究生人数、学位论文质量、发表学术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显然,这些核心指标基本上都是学术性的,而反映学位点社会性的研究生就业情况、用人单位评价等因素在评估标准中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使得社会的用人要求很难直接反映到学位点建设中,各个学位点只是按照本学科的发展逻辑、知识结构和变化规律来培养研究生,在这种状况下,培养的研究生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出现失业、待业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如果从学位点评估标准这个角度来分析,则既有评估条件的限制,也有评估方法的束缚;既有评估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也有学位点评估主体市场观念淡薄的原因。但从总体上看,笔者认为,对学位点的基本属性——学术性和社会性认识不清,没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主要原因。所以,要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就需要加强对学位点基本属性的科学研究,深刻理解学术性与社会性的丰富内涵,破除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科学地把握学术性与社会性的辩证关系。

二、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客观要求:处理好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其实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统一性是多样性的抽象与概括,是多样性的特征不变量;多样性是统一性观照下的多样,是统一性在特殊情境下的具体反映。具体到学位点评估标准中,评估标准的统一性是指学位点基本条件、核心指标、指导思想、价值取向、法规约束的统一;评估标准的多样性是指不同学科、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主体评估标准的多样。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经济、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教育之间的差异很大;我国又是一个高度统一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国家法规完全一样,社会、文化、教育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发展方式也大同小异,所以,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工作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也是一样。

我国的学位点评估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的,所以,评估标准的制定也必须具有统一性。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不同学科、层次、类型、地区的学位点发展水平又有很大的差异,要使评估标准适应多种差异,就必须具有多种标准,这就是评估标准的多样性。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是相辅相成的。忽视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统一性就会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而弱化评估标准的多样性就会导致“一统就死”的问题。

当前,我国学位点评估标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统一性有余、多样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同质化严重、相互雷同。这种大一统的学位点评估标准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学科的实力和水平,而且还制约了学科的发展和特色的形成。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坚持统一性的前提下,丰富学位点评估标准的多样性。

1.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制定多样化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由于“不同学科及其不同学科点的建设和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上既有统一的规定性,又有各自特殊的规定性,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学科或学科点自身的特色或特点、长处等。”[4]所以,对研究对象、发展历史以及成熟程度不同的学位点就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即使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的学位点,由于建设单位不同,发展环境和条件不同,研究基础和方向不同,对这些学位点的评估标准也应该体现出差异。

2.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位点,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

如硕士学位点与博士学位点不论在人才的培养目标、类型、规格上,还是在培养方式、途径、条件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这种差异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对同一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标准也应有所不同。

3.要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多样化的适应不同地区实际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区的学科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因而,对学位点的评估也就不能采用统一标准。只有根据不同地区的学科发展特点,从各地学科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多样化的评估标准,才能促进学位点的协调发展。

4.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类型,制定多样化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从理论上讲,学位点授权审核评估、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学位点合格评估、学位点定期评估都是不同类型的评估活动,它们各有不同的评估目的。学位授权审核评估的目的是入口控制;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学位点定期评估的目的是过程监管;学位点合格评估的目的是出口检查。不同目的的评估活动需要不同类型的评估标准,用一种评估标准显然是无法实现众多评估目的的,只有制定多样化的评估标准,才能满足多种类型评估的需要。

5.要根据不同评估主体的价值取向和需求,制定多样性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学位点评估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学位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也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和用人单位。各个主体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诉求不同,评估的价值取向也就不同。任何一个评估主体制定的评估标准虽然也会考虑到其他主体的诉求,但更多的是代表本主体的价值判断,因而,不存在一个适应所有主体价值观的评估标准。只有让各评估主体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制定出多样化的学位点评估标准,才能实现学位点建设的“帕累托效应”。

三、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理性选择:坚持评估标准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所谓评估标准的稳定性是指一个评估标准一旦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就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所谓评估标准的发展性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评估标准要随着学科、高层次人才需求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而发展;二是指评估标准不仅要反映学位点的发展现状,还要涵盖学位点的发展过程,要能反映出学位点的增值变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稳定性是发展性的前提,发展性是稳定性的保障。评估标准没有稳定性,评估工作就会出现随意性,使学位点评估工作陷入混乱,使学位授予单位无所适从;评估标准没有发展性,评估工作就会陷入因循守旧、教条僵化的状态,就会制约和束缚学位点的建设和调整。只有坚持学位点评估标准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学位点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保证。

回顾我国历次学位授权审核评估、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学位点质量评估、学位点基本条件合格评估、学位点定期评估、一级学科评估、国家重点学科评估,我们不难发现,评估的标准虽然在具体数量指标上有所不同,但评估标准的总体框架基本没变,即使是具体指标的量变也极为有限。如第九次学位授权审核评估标准与第十次基本相同,与2005年学位点定期评估标准相比也是大同小异。这种过分强调稳定性的评估标准,究其实质,是对学位点是否具备研究生培养能力的一种鉴定,是对学位点现有办学条件的一种鉴别,是对学位点发展水平的一种认证,不是对学位点的发展过程、建设成效进行的评估。所以,这种评估标准往往是静态的而非动态的;是指令性的而非指导性的;是现状性的而非发展性的。造成的结果就是学位授予单位都以通过评估为目的,一旦评估通过,至于学科水平是否持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得以提高,研究生培养条件是否得以改进,就不问不管、放任自流了。这种评估标准是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学科、人才需求和研究生教育实际的。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历史上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已达到238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达到7265个,博士学位二级学科点1736个,硕士学位二级学科点10006个,在学研究生已达140.5万人,授予各类博士、硕士学位分别到达了33.5万、273.2万多人。学位类型和结构也发生了剧变,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专业学位,日益受到重视,规模不断扩大。按照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同志的要求,“到2015年,实现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专业学位教育从重数量、规模向重质量、品牌的战略性转变。”[5]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学位点的评估标准要与时俱进,与此同时,社会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变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也要求学位点的评估标准要及时更新。相比而言,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比我们更注重发展性。以美国博士点质量评估标准为例,评估标准从声誉评估阶段发展到客观指标评估阶段,评估标准整体框架和具体的指标体系都曾几经变迁 [6]。所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在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时,一定要在坚持评估标准相对稳定的同时,更加重视评估标准的发展性。

1.要确保制定评估标准的目的、原则和评估标准的总体框架、核心要素和关键指标具有相对稳定性

制定评估标准的目的、原则和评估标准的总体框架、核心要素、关键指标是制定评估标准的指南针和方向标,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稳定性。否则,制定的评估标准不仅会违背学科发展和学位点建设的规律,而且也难以实施。不仅如此,由于制定的评估标准缺乏稳定性,朝令夕改,还会造成学位点建设单位无所适从,进而给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带来负面效应。

2.要确保评估标准的指标体系、权重设置、量化要求、定性判断、总体评价具有发展性

因为学科、高层次人才需求,社会经济,科技文化,高等教育等影响学位点建设和发展的因素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体现学位点内涵的要素和反映学位点建设的具体要求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否则,学位点的建设就可能落后于时代的要求。

3.要确保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不论保持制定评估标准的目的、原则和评估标准的总体框架、核心要素、关键指标具有稳定性,还是确保评估标准的指标体系、权重设置、量化要求、定性判断、总体评价具有发展性,两者都是相对的。我们说具有稳定性,并不是说不要发展;我们强调发展性,也并不意味着不要稳定。稳定是在发展中的稳定,发展是在稳定中的发展。没有发展的稳定和没有稳定的发展都是不切实际的。

四、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难点突破:实现国际标准与本土标准的结合

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国际上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所制定的学科和学位点评价标准;本土标准主要是指我国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制定的学科、学位点评估标准。

国际标准与本土标准相结合是完善学位点评估标准的根本途径。这是因为:

第一,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学位点评估都是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上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制定的学科点评估标准对我国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第二,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学位点的基本职能是相通的,是不分国别的,这就决定了科学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具有一定的普世性。我国由于学位点评估实践历史较短、评估经验不足、评估理论研究滞后,制定的学位点评估标准科学性、先进性不强,所以,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学位点评估标准有利于提高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有利于促进与发达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交流和学位的互认。

第三,任何学科和学位点的发展都是根植于本国本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承担着为本国本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特别是一些人文、社会学科,如哲学、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等,都具有浓厚的本土色彩和民族特色,即使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不同国家的研究者的研究态度、价值取向、学术思想也都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烙印。所以,只有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国和本土的发展实际,才能制定出既有国际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学位点评估标准。

反观我国现行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基本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标准,既没有国际标准,也没有本土标准,甚至缺乏国际性和本土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多数评估标准都是中国的“国家特产”。除了近几年开展的MBA、MP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借鉴了国际标准的某些指标和经验之外,其他类型的评估标准基本上都是国家学位主管部门根据我国实际制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标准;另一个方面,能够充分反映本土性指标的学位点评估标准也不多。大多数评估标准都是对“国家评估标准”的照搬或翻版,没有照顾到学科的区域性、民族性差别。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了我国的学位质量国际认可度较低,国际化水平不高,而且还制约了特色性学科的发展和学科特色的形成。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把国际标准和本土标准结合起来。

1.要根据学科的性质和学科发展水平制定国际标准

特别是自然学科和工程技术学科,由于科学无国界,所以,必须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来制定学位点的评估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测量出我国的学位点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才能明确学科发展的定位,进而促进学位点的发展。否则,只强调中国特色,自立门户、闭门造车,按照这种标准无论评出多少“世界第一”、“国际领先”,都只能是自欺欺人。

2.要结合学科特色和学科发展实际制定本土标准

对于人文、社会、艺术学科,由于它们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因此,必须根据差异性原则来制定本土化的学位点评估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学科发展的实际,体现学科发展的特点,促进学科特色的形成。否则,机械照搬国际标准,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只能是缺乏自信的邯郸学步和不切实际的东施效颦。

3.要坚持国际标准和本土标准的结合

不论是国际标准还是本土标准都不是绝对的,国际标准也具有本土性,本土标准也可以成为国际标准。所以,我们在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时,既要参照国际标准,更要考虑本土标准,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学位点的发展。

五、制定学位点评估标准的操作要求:显性标准与隐性标准相一致

显性标准,就是被对象化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程序、政策规定的标准;隐性标准,就是虽然没有被对象化为具体的文本,但却内隐在人们的头脑之中,并对评估学位点质量、水平发生重要影响的准则。

显性标准和隐性标准是两种不同的评估标准。显性标准是有形的,是制度化的,是文本化的;隐性标准则是无形的,是个性化的,是内隐在心里的。

过去,在学位点评估中,我们关注更多的是显性标准,而对于隐性标准,不是疏于轻视,就是难以启齿。这是因为隐性标准难以操作,而且容易为评估结果的争议留下灰色的想像和模糊的质疑。其实,这是对隐性标准功能的误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和其他任何标准一样,隐性标准既具有积极的作用,也具有消极的影响。积极的作用体现在它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显性标准;消极的影响则表现为它能够故意曲解、误解、误用显性标准。正是因为隐性标准有消极的影响,才使评估主体对学位点评估标准的使用具有了弹性,才为学位点评估的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也才为学位点建设单位进行“公关”创造了可乘之机。也正是因为如此,学位评估主体才讳疾忌医,有意无意地回避隐性评估标准。显然,这种态度是不明智的,否认隐性标准的作用也是掩耳盗铃之举。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直面正视隐性标准的存在,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发挥隐性标准的积极作用,消除隐性标准的消极影响。

1.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显性标准的操作程序

不论多么完善的评估标准,都不会自动发挥作用,只有通过人的操作才能得出评估结论。而人对显性评估标准的操作又都受到隐性标准的影响,加之人是一种有感情的动物,人的认识和思想境界也不一样,所以,要想保证显性评估标准的操作结果与目的设计相一致,就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操作程序,使评估者没有机会、也不敢发挥隐性标准的消极作用。

2.要加强对评估者的评估专业化教育,使评估者自觉地发挥隐性标准的积极作用

尽管评估专家大都是学有专长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富有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但不能保证所有的评估专家都是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专家,即使是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专家,他们对学位点显性评估标准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只有加强对评估者的评估专业化教育,不断提高评估者的评估自觉意识和评估能力,才能不断提升评估者的隐性评估标准层次,进而发挥隐性标准的积极作用,抑制隐性标准的消极影响。

3.要科学地分析评估结果

任何一种评估结果都是显性标准和隐性标准相互结合的产物。由于任何一个显性标准都是人们主观设计的,都不是绝对的,加之任何人的隐性标准都是变化的,因此,我们不能把一次评估的结果当作最后的结论。所有的评估结果都是暂时的、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客观、公正。所以,我们在使用评估结果时,要辩证地分析,科学地处理,既不能一评定终身,也不能完全否定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必要性和时效性。科学的态度应该是科学分析,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者简介:罗云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