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结果的整体描述
2010年11月15日-28日,笔者根据最后确定的编码表独立对所选取的81个大学章程文本进行编码;2010年12月3-8日再次对编码进行修订;2010年12月9-10日把数据输入电脑,运用SPSS11.5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以下统计结果:一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中的比重排序见表3。从Pearson卡方检验来看,14个一级编码主题的系数均小于0.05,说明所有的一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二级编码主题除N2的系数为0.248、大于0.05外,其余38个二级编码主题的系数均小于0.05,说明这38个二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一)大学与政府关系维度
加拿大、日本、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以及《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均不重视“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构成”,而美国、英国、香港地区、德国、法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则非常重视该一级主题编码,所占比例分别为80.0%、60.0%、100.0%、50.0%、100.0%、83.3%和100.0%。日本、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以及《高等教育法》颁布后制定的大学章程均不重视“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而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德国、法国、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则非常重视,所占比例分别为100.0%、100.0%、100.0%、66.7%、100.0%、100.0%、100.0%、100.0%。法国、日本的大学章程很难完整反映“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的大学章程由于时间久远且比较成熟,因此这些国家/地区的章程一般只规定章程的修改程序和主体,而德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三个时期的章程大多规定了“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日本、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不重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其他关系”,而香港地区、法国以及中国大陆近年来制定的章程则比较重视该编码,所占比例分别为80.0%、100.0%、63.3%,其他国家/地区则各有部分体现。
(二)大学内部权力配置维度
“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和“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是除日本之外所有的国家/地区中大学章程最为重视的编码主题。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德国、法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三个时期的章程中,除美国大学章程有关学校层面的行政和学术决策机构的规定所占比例为66.7%之外,其余的均为100.0%。“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编码主题中,除美国和日本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章程有关校长、副校长、行政和学术政策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均为100.0%。各个国家/地区的章程也比较重视“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
基层学术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方面,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法国、日本、中国大陆民国时期的章程很少有此规定。但大部分的国家/地区的章程比较重视“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的关系”。大学成员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方面,除日本外其他的国家/地区的章程都非常重视教职工的权利,但学生的参与权则不如教职工的参与权受重视。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解放初期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部分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没有规定“一般事务处理程序”,但这一编码主题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章程中体现得比较充分,所占比例为40.0%、100.0%和66.7%。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国家/地区的章程并不重视“成员权利救济及程序”,只有中国大陆近年来制定的大学章程,以及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的章程有所涉及。
表3 一级编码主题在不同国家/地区大学章程中的比重排序
| 非常重视
90.0%-100.0%
| 比较重视
70.0%-89.9%
| 重视
50.0%-69.9%
| 不重视
49.9%以下
|
美国
| B、C
| A、E、F、G、K、
L、M
| D、H、I、J
| N
|
英国
| B、C、E、F、K、L、M
| A、G
| N
| D、H、I、J
|
加拿大
| B、C、D、E、F、G、K
|
|
| A、H、I、J、L、M、N
|
澳大利亚
| C、E、F、K、L
|
| A、B、G、H、I、J、M、N
| D
|
香港地区
| A、B、C、E、F、G、
K、L
|
| H、I、J
| D、M、N
|
德国
| A、B、C、D、E、F、G、H、I、K、L、M
|
| J
| N
|
法国
| A、B、D、E、F、G、K、L、M、
|
| C、J
| H、I、N
|
日本
| D
|
|
| A、B、C、E、F、G、H、I、J、K、L、M、N
|
台湾地区
| A、B、C、E、F、G、H、I、J、K、L、N
|
|
| D、M
|
民国时期
| A、E、F、J、K、
| G
| B、C
| D、H、I、L、M、N
|
解放初期
| E、F、J、k、l、
|
| A、C
| B、D、G、H、I、M、N
|
《高教法》后
| C、D、E、F、G、K
| H、I
|
| A、B、J、L、M、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