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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章程的分类研究(三)
发布时间:2012-09-11    文章录入:    点击:[]

三、大学章程的类型特质

根据上述统计分析,本研究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内部权力配置两个维度,把现代大学章程分为三种理想类型:(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P4),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等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2)罗马传统大学章程(P2),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大学章程,以及大陆民国时期的部分大学章程;(3)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P3),主要包括前苏联、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制定的大学章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古典大学章程,即中世纪大学章程(P1)。

(一)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本研究的统计结果显示,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有:第一,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第二,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运行程序;第三,强调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第四,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第五,规定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第六,明确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具体见表4。

表4 盎格鲁质-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章程特质

编码主题

占样本的比例(%)

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

 

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构成

80

教师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95

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80

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运行程序

最高权力机构运行程序

95

强调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

 

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

80

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

80

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

80

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

一般事务处理程序

60

规定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其他关系

60

明确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

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95

95

1.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从文本上来看,二者都非常重视校内外人士共同参与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是法人董事会(理事会),其中美国大学董事会素有“外行董事会”之称,即相对于大学教师行会而言是由非教授人员构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会成员大多有校外人士构成,二是即使校内成员通常是由非教授人员充任。无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为了获得州政府的财政支持,一般都是用董事会一定的席位去做交换,因此州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当然成员。英国大学理事会一般也是由校外人士组成,但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治校民主化的趋势,理事会逐渐吸收教学人员和学生。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耶鲁大学董事会由19名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3名当然成员,由校长、康涅狄格州州长、副州长充任;10名原董事的继承人,原董事均有权推选各自的继承人;6名校友,由校友董事成员经选举产生。《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包括:作为当然成员的州长、教育厅长、环境资源厅长和校长,6名由州长任命的董事,9名由校友会选举的董事,6名地方农业等组织的代表以及6名工商业界代表。《宾夕法尼亚大学章程》规定,宾夕法尼亚大学董事会成员包括:作为当然成员的宾夕法尼亚州长和校长,不超过10个退休董事作为特许董事,最多14个校友董事,另外还有州立法会任命的4个董事等。《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理事会成员由主席根据法令第3条第(5)款(b)项的规定而任命;校长、副校长、帝国学院联盟主席为当然成员;根据规章规定的方式从大学的高级工作人员中任命5个成员;根据规章规定从教职员中选举一位成员;9位外部成员,由理事会增选。

2.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重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以程序来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耶鲁大学章程》第1条规定:非因特殊事由,校长及董事会需按规定至少每年召开5次正式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如校长因故缺席,则由秘书按照本章程所确定的相关规则召集。会议召开前5天,秘书须通过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形式向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会议通知还需附载将要讨论的主要事项的陈述。《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理事会一个学年至少必须召开3次会议,但是如果由理事会主席召集或不少于1/3成员书面申请,则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员应当为10个。另外,为了保证章程目的的实现,可以召开一种会议决议方式的“特别决议”,召开这个会议至少要提前21天发出通知,不少于理事会2/3多数成员的3/4出席会议并表决。

3.强调大学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离与制衡。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都非常重视或比较重视“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以及“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通常具有法人地位,董事会拥有大学的一切权力,但董事会又把除校长任免权和章程制定权以外的所有权力委托给校长行使。除此之外,大学层面一般又有一个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学术评议会。这样,董事会牵制校长,而校长与评议会之间则永远处于争权斗争、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之中。校长一般充当评议会主席,执行评议会决议。如《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伯明翰大学设有校议事会(count),讨论本校的重大问题;最高管理机构是校理事会(council),它在王国法律和学校章程及条例的约束下,在本校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权力,掌管本校财政并制定规则以妥善处理校内事务。大学设有校评议会(senate),其依据大学章程和条例对校理事会负责,管理和指导本校的学术事务。大学还设有名誉校长、常务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审计员等。

4.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大学权力运行的程序正义既体现在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章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上,还体现在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上。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比较重视大学一般事务的处理程序,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则很少关注。如《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因纪律、健康以及其他原因被解雇时,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听证组的决议都应以书面形式出具,书面报告应送达员工并向理事会主席汇报,主席将会把决定报告给理事会。《伯明翰大学章程》也规定了处分程序:小的过错应当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做出处理;当问题比较严重但又尚未构成解雇的正当理由时的程序是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还详细规定了严重纪律问题的处理程序。《悉尼大学章程》规定,针对学生违纪的指控应当举行听证并做出决定:副校长决定亲自举行听证,则听证应当尽快举行;副校长将违纪指控交给学生训导陪审团的,学生训导陪审团应当尽快举行听证。

5.规定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和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在“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其他关系”方面表现出比较大的差异。盎格鲁-撒克逊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中,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比较松散,大学与政府之间是基于绩效-评估的契约关系。“由于特定传统”,政府“尊重院校自治和个人的学术自由,政府‘羞于’提出国家的目标”,但二战以来大学逐渐成为国家的财产,追求公共利益。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关注“学校使命”的阐述和“政府在大学中的代表”,也关注学校“法人属性/法人地位”和“咨询建议机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有关“学校使命”的表述,体现了大学不仅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组织,还是一个追求学术真理的机构,大学既要服务国家、民族的利益,同时大学还服务于全人类的发展。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高等教育体系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多样化。大学有公立与私立之分,而公立大学的法人身份也很不一致,比如美国州立大学的法人身份有四种之多,包括州宪法意义的法人、州法律意义的法人、完全意义的政府附属机构以及私法人。因此大学章程一般会规定本大学的法人身份,如《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条例》规定帝国理工学院是基于皇家大宪章而建立的,大学的宗旨是提供最优秀的专业教学和最先进的培训、教育、研究、科学学术、技术和医学,尤其是促进它们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其次,促成大学的这些专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共同合作、交流。《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伯明翰大学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个永续存在的社会法人,并拥有名为“伯明翰大学”的公章,自此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能力去起诉、应诉,以及从事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伯明翰大学是为了促进文艺、科学和学术,是一所教学与研究兼顾的大学,目的是促进独创性研究。《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991年法案》规定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以法人团体形式存续,拥有印章,并规定了大学的功能。

6.明确章程的修改主体和程序。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非常重视“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大学章程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款来制定,甚至是由政府立法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美国州立大学章程是由州立法会制定,而英国大学章程的修改须经枢密院和女王批准。大学章程获得了政府的批准,既可以约束大学,也能够约束政府。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整体比较成熟,存在时间久远,因此章程很少出现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如《耶鲁大学章程》第61条规定:本章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规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会出席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补充或更换;修改后,新的章程条款取代旧的章程条款。在章程修改过程中,所有修改、补充、完善或更换建议,必须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各董事会成员,或者将修改动议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董事会各位成员。《伯明翰大学章程》规定对章程的修改需要获得枢密院的批准。

(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本研究的统计结果显示,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有:第一,强调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优先权;第二,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第三,大学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边界不清晰;第四,强调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自治;第五,重视大学使命的阐释;第六,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具体见表5。

表5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的特质

章程特质

编码主题

占样本的比例(%)

强调政府参与大学治理的优先权

 

最高权力机构的成员构成

80

教师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80

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60

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最高权力机构运行程序

60

大学内部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边界不清晰

 

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

80

学校层面的执行机构

80

学校层面的监督保障机构

80

强调大学基层学术组织自治

大学与基层学术组织的关系

80

重视大学使命的阐释

学校使命

85

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主体和程序

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主体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