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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与企业的科研联系模式对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0-06-18    文章录入:    点击:[]

来源:《比较教育研究》2008年第5期

20世纪中叶以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与企业的密切联系也从这一时期开始。企业主要通过科研联系的方式介人到大学的科学研究中来,这使得传统的学术自由原则受到挑战。

进人知识经济时代,当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根基时,美国的大学与企业在科研上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其科研联系方式也更加多种多样。对于科研联系方式,不同学者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比如有学者按照科研进行过程中企业与大学的从属关系进行分类,也有学者按照企业与大学科研合作时间的长短来分类。但是本文认为,企业与大学科研联系的紧密程度对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更大,企业拥有的权力越大,越容易影响大学教师的科研自由。因此,本文按照企业与大学科研联系的紧密程度,将美国大学与企业科研联系方式归纳为三种模式:“贡献模式”、“松散结合模式”和“紧密结合模式”。我们希望通过考察美国大学与企业不同科研联系模式中教师科研自由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了解现代社会中经济因素对学术自由所造成的影响。

一、贡献模式中企业对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

贡献模式是指在企业与大学的科研联系中,企业与大学彼此提供服务或利益,这既包括企业为大学科研贡献资金、设备及其他资源,又包括大学为企业贡献服务等。企业对大学的贡献主要通过捐赠来完成。美国大学一般都会设立捐赠基金或捐赠制度,很多企业都比较愿意为大学提供资金或技术设备。有的大公司会将利润的10%左右捐赠给大学,还有的公司会为学校捐赠科研设备。

企业为什么愿意为大学提供捐赠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一方面,企业可能是为了培养未来的员工,比如“硅谷的一些公司通常将其最新设备捐赠给斯坦福大学,以满足该校对先进仪器设备的要求,同时也有助于大学生尽快接触到先进的仪器装备,为将来迅速熟悉工作环境打下基础”。[1]另一方面,这也为企业提供接近教授、学者和使用科研设备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大学能够为企业提供最新科研报告等。

在贡献模式下,企业与大学科研联系较为疏远,因为双方都不直接参与到对方的科研管理中去。贡献可能没有目的,也可能有具体目的,但贡献者不参与利益分配,它们的贡献一般不附设条件。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对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比较小,在影响程度、范围和手段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企业会更多地影响到教师对研究内容的选择以及研究成果能否公开发表。大学教师为了获得企业的捐赠,很可能会根据企业的意愿来选择研究方向。另外,科研成果的发表也会受影响。比如,高技术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企业期望独享研究成果和专利使用权,而从学术和社会的角度看,大众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知情权。如果双方存在矛盾,大学行政当局有可能顺从企业捐赠者的意愿。

第二,企业主要借助大学行政权力来影响教师的学术自由。所谓贡献和捐赠,应该是无偿地给予,因此法律上不承认它有任何特定的目的。但是它的特定目的有时是潜在的,是私下达成的,大学行政当局为了经济利益,一般会接受附带的条件。因此,这些附带目的对教师及其科研的影响也主要是通过大学行政权力来完成的。

二、松散结合模式中企业对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

企业与大学经常以购买、转让或交换的方式从对方那里获取必要的科研资源,但是双方没有形成共同研究的形式,科研合作比较松散,这可以看成是松散结合模式。具体来说,咨询、专利许可、技术转让、委托科研、技术交换等都属于这种模式。

1.松散结合模式中的几种科研联系方式

(I)咨询

所谓“咨询”是指企业聘请大学教师担当企业研究开发部门的顾问,大学教师就企业的科研问题以及管理决策提出自己的建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采纳这些建议。在美国,很多大学非常支持教师开展咨询和顾问工作,以便教师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界的最新情况,把信息带回学校和课堂,促进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发展。“美国有三分之一的教师从事各种类型的咨询工作(一般高校允许每位教师每周用一天的时间从事咨询工作),其中工程系教师超过60%,商业系教师超过50%,咨询工作往往成为高校与企业间形成更高合作形式的第一步。据调查,高校中70%企业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在咨询工作基础上确立起来的”。[2]“在美国前20名重点研究型大学中,有一半以上的工程系教师使用10%到巧%的工作时间进行咨询。他们通常以小时或天数领取工资”。[3]在咨询合作中,一般都是企业的需求在先,因此它们迫切需要向专家咨询,征求意见,这时教师和学者的科研自由受干扰的情况较少。

(2)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

大学作为技术的拥有者,可通过向企业发放专利许可和进行技术转让来实现大学与企业的科研合作。1980年公布的《专利商标法修订案》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专利权做了新的规定,大学受到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原先归政府所有,现在允许大学保留专利所有权。这一法案颁布后,在研究资金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大学更加倾向于通过发放专利许可与企业进行合作。

技术转让是指大学将新的科研发现和技术向企业转化,并从中获得服务报酬的合作方式。美国许多大学都建立了大学专利公司,专门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推销科研成果,同时也帮助大学教师确定商业上可能有利的研究项目,承担各种专利任务。[4]由于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是发生在科研完成之后,所以企业基本不会影响到大学教师的科研自由。

(3)委托科研

委托科研是指企业向大学发出“订货”式的科研要求,大学在完成科研后通常要向企业“交货”,并接受企业的验收。由于这种科研联系方式一般都采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具体事宜,因此又称“合同研究”或“承包科研”。[5]在这种科研联系方式下,企业支付研究人员的研究经费,这些经费的使用由大学自行安排;大学负责具体的研究开发过程,企业不参与到大学的科研过程之中。研究结果的专利权一般归大学所有,但是企业有优先购买权。[6]委托科研通常会对研究人员有较多的要求,比如要定期地汇报科研进展的情况,递交相关研究报告等。

委托科研一般采用合同方式,合同中会对许多条款加以说明,包括对教师研究自由的范围也会有所限定。但问题是,合同很难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在这种方式中,大学教师和企业往往会产生很多矛盾。比如,为了保守秘密,企业有时会要求审查自己出资支持的、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这就侵犯了大学教师的发表自由。折衷的方法是,许多大学同意推迟30天-90天出版研究结果,以便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开发应用其资助的科研成果。[7]但是有时这一矛盾也无法调和,企业通常会利用协议约束与法律起诉的形式限制大学教师的科研自由,有的时候也会借助大学的行政权力控制大学教师的行为。   

(4)技术交换

技术交换是新出现的合作方式,企业为大学提供获取专业资源的机会,大学则为企业提供技术的使用权。在这种方式下,企业有可能为教师科研提供经济资助,也有可能不提供任何资助,只是提供能够使教师接触到那些平常很难得到的专用设备、探测技术、生物组织或基因资源等。[8]因此,技术交换这种方式受到大学教师的青睐,因为它能够为教师提供科研项目上的竞争优势,即使不能获得资金支持,也可以把这些条件作为吸引政府资金的有力砝码。

在技术交换过程中,教师因为需要在科研中用到企业的资源,所以可能被迫接受企业的交换条件。比如罗森堡(Rosenberg)教授在一项治疗癌症的临床试验中需要从一家公司获取一种试剂的安全剂量信息,公司要求他签署保密协议。如果罗森堡教授拒绝这种要求,公司也就拒绝为他提供相关信息。[9]

2.松散结合模式中企业影响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特点

在松散结合的科研联系模式中,企业基本没有直接参与教师的科研过程,因此总的说来,大学教师还是能够享有比较宽松的科研自由。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着科研联系,所以企业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对教师科研自由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科研选题、科研资料的应用及科研成果的发表等几个环节上。在这种模式中,企业无法操控科研设计和科研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环节,但是企业可以在科研合同中规定科研的选题、科研资料的应用以及对科研成果的处理方式。因此,在这些方面企业会限制到教师的科研自由。

第二,在影响科研自由的手段方面,企业主要采取合同约束或借助大学行政权力的力量这两种方式。企业必须靠最初订立的合同来保证大学教师按照企业的意愿从事科研,企业也会利用大学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费和资源的依赖性来控制大学教师的科研进程。

三、紧密结合模式中企业对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

紧密结合模式特指企业与大学共同进行科学研究的科研联系模式。在紧密结合模式中,由于科研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企业的资助,所以企业一般拥有较大的权利,能够直接参与到科研进程中,因此更容易影响大学教师的科研自由。

1.紧密结合模式中的几种科研联系方式

(1)专项联合研究

专项联合研究是指大学和企业各派出研究人员共同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双方共同承担经费,选择研究课题,制定研究计划等。这类研究往往具有很明确的研究目的,而且往往是比较重大的课题,或者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或者具有原创性的理论价值。比如,华盛顿大学的基因研究是在孟山都公司的资助下由双方共同出资进行的,由受雇于孟山都公司的科学家和大学的代表共同管理。[l0]

(2)高级研究联盟

高级研究联盟是指企业与大学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为大学提供巨额的科研资助。许多大公司都将与知名大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视为一种战略方案,因为它可以为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持。这种模式下的科研由大学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管理,科研项目也是由大学和企业共同选择,科研成果及其转化的权力一般属于企业。[11]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接受诺华(Novartis)生物公司的科研资助,就属于这种模式。该公司在1998年资助伯克利2,500万美元,签署长达5年的合作协议,但是特别指定资金应用于植物系和微生物系的研究。在签订的协议中,诺华公司要求成为第一个可以获得专利转让权的公司,并且要求在院系研究委员会的5个席位中占有2个席位。[12]

(3)研究中心

研究中心模式是指“企业一大学研究中心”的科研合作模式,中心设在大学并隶属于大学,有高校自己建立的,有企业和高校共同建立的,也有美国科学基金会倡议建立的,政府有的时候为了支持这种合作模式也会给予大量的资助。中心与企业界保持长期紧密的关系,“企业提供资金和设备,并适当参与科研,高校则集中力量进行科研,并获得一定报酬。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获得最新的科研成果,与学校共同享受专利权及优先使用权”。[I3]}般来说,这种合作主要集中于电子、化学化工、生物等工程领域,因为这些领域对高新技术的依赖性大,而且产品生产的周期短,容易采用新技术。[14]

(4)企业支付薪金的教学研究职位

美国大学的医学、药理学和化学系一般都设有若干个由企业承担费用的教学研究职位,如哈佛大学在19791980学年共有259个这样的职位,麻省理工学院也有126个这样的职位。[15]由于此职位教师的研究经费由企业提供,所以获此类职位的大学教授必须按出资者要求进行研究,研究项目须经企业批准。

2.紧密结合模式下企业影响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特点

在紧密结合模式中,企业对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程度比较深。因为在这一模式中,企业一般需要投人比较大的研究资金,在具体的科研进程中,企业参与也较多,企业与大学共同管理科研,共同制定研究计划和方案,共同参与到研究的每一个环节中。具体来说,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影响大学教师科研自由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企业对教师科研自由的影响范围比较广。首先在研究方向上,企业可以在研究的过程中随时与大学管理人员进行磋商,并更改研究方向。比如,在孟山都公司与华盛顿大学的合作研究中,当研究进行了一段时间后,企业认为按照这种研究方向发展很难产生有利于企业的科研成果,于是便对研究方向作了调整。其次,在科研实施过程和科研资料获取方面,企业也可以进行较多的干预。因为企业能够参与到研究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所以对数据分析、资料使用等问题都比较了解,也就能够施加一些影响。再次,在科研成果的公开发表与优先权、独占权和保密权等问题上,企业与大学教师的冲突较多。由于企业与大学已经建立了长期而密切的联系,所以大学管理人员更倾向于企业的利益,在矛盾冲突时表现出妥协的姿态。有研究表明,在“企业-大学研究中心”模式下,大学确实更容易允许企业对科研成果进行一些限制。[16]

第二,企业影响大学教师科研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首先,企业与大学是以联合研发的身份走到一起,这意味着大学对企业参与科研的认同,所以当企业试图限制个别教师科研自由时,首先会选择利用行政管理这个捷径。比如伯克利校方就因为伊格纳西奥·查佩拉(Ignacio Chapela)副教授得罪了诺华(Novariis)公司而拒绝授予他本应取得的终身教职资格。其次,企业会利用合同协议来限制教师自由,签订的协议在科研资金的使用以及科研内容的选择上都有可能给予企业过大的权力,足以威胁到教师的科研自由。一项关于工程领域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35%的“企业-大学工程中心”允许企业资助者从即将发表的论文中删除

有关信息。[17]最后,也可以通过政府施加压力。因为紧密结合模式一般都是由大型的企业与著名的研究型高校结合,这种强强联合的模式在学校或企业所在地区的影响比较大,一般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比如,康奈尔大学建立的超级计算机科研中心就吸纳了企业和政府7,000万美元的资助资金以及价值3,000万美元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和浮点系统公司提供的设备。[18]可想而知,对于这样的中心,当企业与大学教师发生冲突时,政府部门会站在哪一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中,大学与企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在科研领域,大学与企业的联系模式多种多样。这固然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确实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教师的学术自由。而对科学研究来说,无功利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原创性科研成果产生的根本源泉。因此,如何规避企业与大学科研联系对教师科研自由的不利影响,是现代世界各国高等教育都需要深人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