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04-26
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正处于一个面临选择的十字路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引入竞争机制、追求经济效益、实施法人化管理、强调服务意识等富于市场化特征的改革措施,使得公立高等学校开始以一种新的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改革方案的实施,在加速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进程的同时,也使得高等学校从政府的全面控制下解脱出来。然而,在缺乏相应规制的情况下,又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高等学校权力过大或权力失控的局面,使得高等学校的组织、制度和文化逐渐为市场理念和商业逻辑所侵蚀,高等学校的公共性正面临着深层的认同危机。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根本属性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承担普及和发展教育功能的公共教育的产生及发展是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通过国家力量建立公共教育体制,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理性选择,是现代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共同经验。可以说,公共性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形式教育的一个根本属性。作为由政府举办的,主要由公共经费维持的,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为目标的公益性机构,公立学校在普及和发展教育,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共教育和公立学校的公共性,世界各国普遍通过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机制对其加以调整和规范,这些机制包括:1.国家化。将举办和发展教育规定为一种国家权力和责任,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规范公立学校体系,以公共渠道提供教育服务,从而形成一种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公共教育制度。2.中立性。公共教育以满足普遍的公共利益为宗旨。公共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必须协调与整合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满足不同的教育需要,服务于社会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此外,公共教育的中立性还要求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在公立学校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教育。3.非营利性。公立学校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为目的,其经费主要由公共财政维持,不因此产生任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与办学质量、学生学业成绩等绩效目标构成直接因果联系。公立学校的市场化办学行为所得收入,只能用于扩大公共教育供给和提高公共教育水平,不得在学校内部进行分配。
以多元机制实现高等教育公共性
从世界主要国家公共教育的历史和实践来看,公共教育的上述制度特征有力地保障了公共教育和公立学校公共性的实现。但是,在政府的强力控制下,公共教育又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行政化的问题。政府代表国家举办教育、直接控制和管理教育、承担教育费用并配置教育资源,从而导致了政府垄断公共权力,学校从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服务同质化严重,办学效率低下,教育质量差,管理绩效不高,学校管理者趋向保守等诸多问题。由于公共教育自身没有独立的地位,国家通过教育目的与课程内容来规训人,致使本应培养独立人格和创新精神的教育逐渐为工具主义所侵蚀。
所有这些现象都使得人们常常将公共性作为自由竞争的对立面,与政府的过度控制和干预等同起来。然而,无论是抽象的政治理念还是具体的社会实践都向我们表明,公共性既不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立的国家垄断,也不是对市场机制的绝对排斥与完全否定。作为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属性,公共性所强调的是,从属于公共领域的公共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承担公共责任,回应公共需求,允许公共参与,接受公共监督,实现社会公平。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性的实现既可以通过政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提供与公共选择加以实现,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基于自愿或半自愿的参与和合作关系加以实现,还可以通过改造和借鉴了市场机制的混合制方式加以实现。
对于以知识保存、知识传递和知识创新为己任的现代教育而言,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其公共性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得高等教育的发展能够惠及更广泛的社会人群,为了更好地实现人们的受教育权利并最终实现教育公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公共性也应有一个多元化的实现机制,它既可以通过政府直接举办和管理的公立高等学校实现,也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所举办的纯公益性高等学校来实现,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出于普及和发展教育的需要,还可以通过以获取合理回报形式所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来实现。在这一多元化机制之中,政府、学校和市场应该围绕公共性的实现发挥各自的作用。在建立这一多元化机制的过程中,在赋予高等学校以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机制以实现高等学校的公共性,这一保障机制不仅应当包括高等学校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调控机制,而且应当包括高等学校市场化行为的法律规制机制,还应当包括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监督机制。(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