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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改革应有明确的进步性目标
发布时间:2011-04-22    文章录入:    点击:[]

来 源:科学时报 2011-04-21

曾经被媒体广泛关注的《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出台后,虽然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诠释和呼应,但也有人感叹民众的反映有点“冷寂”,以为民众不理解《纲要》的重要意义。笔者也感觉到了这种“冷寂”,但以为这种“冷寂”并非反映了民众对教育改革缺乏热情,而是人们对《纲要》中设计的有些改革目标和思路有疑虑。

对此笔者以为,一是对《纲要》“冷寂”并非是公众的问题,而是“规划”是否充分地反映了民意的问题。比如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国家关于恢复高考的决定”、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口号的提出、“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等决定,其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得到民众的积极呼应,就是因为这些决定充分反映了民情和民意,反映了人民群众真切的意愿和要求。所以,面对民众“冷寂”的反映,我们应有的理性态度是,应该对“规划”反映民意的程度进行反思。

二是联系“规划”中的有些内容,笔者以为民众的反映勿宁说是冷漠,不如说是失望。因为一般来说,人们期待的教育制度改革,基本上都是有明确的进步性意味的改革,而不是一些自己摸不着头脑、或不知所以然的改革。

比如在关涉所有大学人权利和尊严的“大学制度改革”问题上,人们可能就很难看出目前在高教领域中流行的“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共同参与、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与现实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什么区别,也感觉不到这样的“改革”完成以后,大学中的行政化现象能够被彻底消除,教师和学生的权利能有实质性的增加。由于感觉不到“规划”会对自己有什么用处,人们自然会对其持冷漠态度了。

而对于已经出台(有的现在已开始实验)的许多教育改革活动,笔者以为能够唤起民众关注和参与的基本条件:一是改革的目标要明确,亦即相关文件对改革目标和目的的表述要清晰,让人们能够一目了然,知道改革要干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些目的或目标与自己有什么样的关系。二是改革要体现人类社会的文明趋势,具有明显的进步性质,亦即改革是要“革掉”现实大学中落后和僵化的制度体系,建立文明和充满活力的制度体系,使教育制度能够真正的体现教育规律,凝聚人类社会(本国和外国)中先进的大学举办和管理经验,促使大学朝好或更好的方向转化,从而唤起人们参与制度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

若以这样的目标来审视我国目前的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则明显感觉到这些设计是含糊和保守的。说其含糊,是因为在这个“规划”中,相对于现实的大学制度而言,人们看不到教育现实制度被改变了的新的制度模式。“规划”意欲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与现在的大学制度可以说没有明显的差别。在关于大学本质、大学理念等一些大学基本理论问题上,“规划”也没有表达出符合大学活动规律的、令人耳目一新的突破性见解。

尤其是对于一直阻碍我国大学制度与“世界大学通例”相通的“工具性”大学观念,没有进行明确的反思和“扬弃”,而是依然对其保持了认可和遵循的态度。综观“规划”在大学制度改革方面的内容,其给人的感觉是:我国现实的大学制度就是现代大学制度,无须对其进行“破旧立新”的革命,只要对其中的有些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就可以了。

说其保守,是因为作为改革目标的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在对待曾经引起社会激烈批评的“行政化”问题上,秉持的是一种折衷的态度。相对于未改革的制度而言,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思想和内容方面的超越,没有显现出新的制度体系在体现大学规律方面的独特性,使我国大学制度与世界大学制度之间的差距依旧。

笔者其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一般而言,需要进行改革的制度,可以说都是有问题的制度,而改革就是要把这些问题“革除”掉,并且代之以新的更能保证事物合理发展的制度。但若果改革没有触及原来制度中的问题,或者有意识地回避了原来制度中的问题,只是对其进行文字性的修饰,这样的改革就没有什么意义。

所以笔者以为,大学制度改革必须要有符合大学活动逻辑和特点的、具有明确的进步性内容的、能够唤起和吸引人们参与热情的制度目标,否则,现行的大学制度改革将难以引导大学实现本质性进步的目的。

具体到我国的大学制度改革目标设计上,笔者以为我国的大学制度之所以需要改革,是因为我国大学中长期实行的行政性制度,严重抑制了大学的活力,束缚了大学的发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引入已经被世界和我国早期大学实践证明是合理、科学、先进的世界大学制度,并以此为目标对我国大学制度进行改造,以便使我国的大学达到与世界先进大学同步的水平。

在新时期的大学制度研究中,许多学者都确信对世界大学制度的移植和借鉴,是我国大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他们几乎都坚定地认为,虚心地借鉴和引进世界大学的模式和精神,是我国大学进步的理性之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被体制认可的现代大学制度设计中,却对世界大学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两方面的置换:一是将世界大学制度中的“教授治校”换成了“校长治校”;一是将世界大学制度中的“大学自治”,换成了“共同参与”或“民主管理”。这样的置换虽然保持了大学制度的“中国特色”,或符合了“中国国情”,但却割裂了大学本质与大学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扭曲了大学的目的和功能,产生了许多有悖大学原则的理论问题。

首先,一种作为改革目标的新的大学制度,无疑应该比所要改革的旧的大学制度先进,那么,对比这两种制度在反映大学本质和宗旨、创造性人才培养、引领社会文明和进步风气等方面的情况,我们能说作为大学改革目标的“校长治校”制度比作为世界大学普遍性制度的“教授治校”制度先进吗?如果先进,先进在什么地方?如果不先进,那为什么不直接学习先进的制度,而要坚持自己的、明明是不先进的制度呢?这显然是进行大学制度改革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众所周知,大学是一个世界性的事物,其思想和制度原则是在世界范围内都适用的,也是世界各国大学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基本条件。世界各个国家的大学,都首先必须是大学,其次才是某个国家的大学。所有国家的大学都应该具备世界大学的基本特征,从而才能够为世界同行接受和承认,才能产生大学所有的教育价值和文化意义。

世界大学在思想和组织方面的主要特征,就是“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制度和组织原则。这并非是西方国家大学的“思想霸权”,而是人类教育历史中的宝贵思想和制度结晶,是大学要完成自己教育和文化使命的必需的制度条件。非如此,大学就难以成为真正的大学,难以产生真正的大学的作用和效益。

大学在这些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变形,将使大学中校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变形,使他们之间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异化成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变化中,大学人对大学的忠诚、责任、作用都会相应地减弱,难以形成大学之为大学的教育力量和文化影响,使大学无法培养出自觉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捍卫真理的、有志于仰望星空的卓越人才,无法形成追求真理、维护理性、弘扬正义、积极创造的传统和风气,使大学在更高的层次上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理想落空。

另外,我国目前的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并未表现出大学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比如: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目标中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内容,人们很自然的问题是:这些内容我国大学中现在没有吗?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学中什么时候没有过党委领导?什么时候没有过校长治校?什么时候没有过教授治学(学问)?什么时候没有过民主管理(教代会形式)?只要是在大学中工作的人都知道,我们的大学制度一直都是这样子的啊。既然和原来一样,那么要“改”什么呢?所以,这样的改革设计,有点儿像玩文字游戏。

其次,“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千差万别。因为“教授治校”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一起,是世界大学的普遍性精神规则和基本的制度原则,其思想前提是大学的目的和宗旨都来自于大学内部,来自于大学人对自己社会职责和文化使命的自觉体悟,也是大学之为大学的思想和制度标志。

“教授治校”体现的是一种大学教师集体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自治精神,是现代民主和法制精神在大学制度中的具体实践。在这种思想和制度模式中,教授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大学教师这个群体,因而“教授治校”表现的是教师们的集体意志。

从教授个人而言,未必每个人都适合担任校长或其他管理者,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适合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等“治校性”活动。换句话说,教授们并非要直接担任大学校长或院长,但要有条件参与大学中重大事务的决定,在大学管理者的选择上有发言权,可以要求管理者这样管而不能那样管,能够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大学的方向为传播先进的文化和文明,保证大学的性质为纯粹的学术机构。

其所以有这样的内容,是因为大学的目的和宗旨是自洽性质的,或者说是大学人自我选择的,他们需要能够体现自己自我选择、自我负责意志的制度。所以,大学只有实行自治制度,才能保证大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大学自治”的背景下,教授们的教育性行为,可以说就是大学精神和品格的人格化。人们在判断某所大学好坏的时候,也自然是看这所大学中教授们的行为和品行。在“教授治校”的模式中,虽然也有作为大学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们的“治校”行为,但他们的“治校”行为,不是大学中的源生性行为,而是派生性行为。二者在逻辑学上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亦即先有教授治校,后有校长治校,校长治校是由教授治校的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也是服从于“教授治校”原则的。因而世界大学传统中一直有“教授就是大学”的说法,但从来没有过“校长就是大学”的说法。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目前的大学研究论著中,人们通常使用的还是“教授治校”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是不承认“校长治校”这个概念的,更不认同“校长治校”思想的。

“校长治校”却不一样,一方面,其背景是大学的宗旨和目标都不是来自于大学内部,而是来自于大学外部,是由大学外部的某种社会要素赋予的。而其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我国的大学在社会历史的转折中,丧失了主导自己事务的权利,而获得大学主导权的社会机构并没有在经历历史转折后将这些权利还给大学,而是改变了对大学的管理方式,亦即将以往政府对大学比较松散的管理,变成了严格、直接、统一的管理,而且否决了大学“自主”的任何可能性,致使大学完全成为社会某种要素的附属品。这样的大学没有体现自己本质的灵魂和宗旨,因而在本质上不是真正的大学,而是被社会某些要素驱使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校长治校”的大学制度形态中,大学校长是由社会中的某些“伯乐”选拔和委派的,其身份是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在大学中的代表,是作为教育行政官员来“治校”的。他们在大学中具有制定规则、改变规则、委任下属的权力,而“民主管理”、“共同参与”等方式只是“校长治校”的辅助形式。

在“校长治校”的机制中,实质性的活动逻辑是“人治”原则。因为校长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拔和任用管理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大学中的各种活动,从而形成校长意志(也包括党委书记)就是大学意志的管理规则和文化传统。

在这种大学制度模式中,大学内部没有对校长(也包括党委书记)明确的问责和撤换制度,教师和学生对校长没有任何有效的或可操作的监督和罢免制度。在日常的大学工作中,他们只要对委任他们的“上级”负责就可以了。所以,在“校长治校”的模式中,可以说“校长就是大学”,或委任校长的“教育行政机构就是大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校长治校”制度与作为大学天然职责“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通达上,缺乏顺畅的逻辑通道。因为对于校长而言,会认为我是“上级派来的”,是按照上级要求来管理你们(教师、学生)的,所以你们必须听我的。对于教师和学生而言,则会产生“我们什么都听你的,那我们是什么”的疑问。他们这种心理上的抵牾,必然会反映在大学日常活动上,形成大学深层的思想矛盾,影响大学应然职能的实现。

“教授治学”这个概念,是一个在现代大学制度研究过程中才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审视这个概念产生的过程,似乎有这么一些原因:一是在世界大学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中,都有“教授治校”的内容,而且教授作为大学教育的核心,其作用实在无法简单地抹杀,但在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中,“治校”的概念已经被校长占用,怎么办呢?有人就别出心裁的提出了“教授治学”的概念。显而易见,这个概念使现代大学制度理论中的内容似乎具有了逻辑性,解决了围绕大学制度的一些矛盾问题:既保证了校长的核心地位,又安抚了教授(教师)的情绪,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只是这种悖逆汉语常识(在汉语常识中,“治学”只能被解释成“研究学问”)的做法,会给人产生莫名其妙的感觉。

二是现代大学制度并非是中国大学的主动选择,而是在社会对大学问题不断批评背景下、教育当局为应对社会批评的一种被动选择。这种选择的一个难为之处是:既要保持现实的大学领导结构,亦即要确保校长在大学的中心和领导地位,又为了能够在理论上讲得通,还必须在表面上表示要吸收世界大学制度中的一些普遍性规则,体现大学的专业化特征,承认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因而需要融入“教授治校”的一些内容。而在“治校者”只能有一个且“校长治校”原则绝对不能放弃的情况下,“教授治学”的概念则正好解决了这个难题。

只是这个概念在逻辑上是混乱且自相矛盾的,对此人们最简单的问题是:“校长治校”的权力与“教授治学”的权力能够分开吗?“校长治校”的权力中能不包括“教授治学”的权力吗?“教授治学”的权力中就不包括“校长治校”的权力吗?离开了“治学”,“治校”还有意义吗?离开了“治校”,“治学”能够完成吗?难道校长不能像现在这样,通过指定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方式来控制教授们的“治学”吗?

三是“教授治学”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者而言,确实是一个非常巧妙的概念。一方面安抚了教授要求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意愿,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一些机会。一方面又不破坏大学的基本领导结构,保证校长依然是大学活动的核心或中心,维护了传统的“统一集中”制度,使大学制度与世界大学制度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体现了大学的“中国特色”。

这样的理论设计既有一种理论可以应对舆论中要求教授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压力,又不会因为大学制度改革而失去原来的权利和利益。然而,这样的大学制度设计,不仅使我国的大学制度难以与世界大学制度接轨,而且无助于解决我国大学中的实际问题,还形成了大学制度理论中的内在矛盾,使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从一开始就处于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之中。

按照我国汉语的习惯,“治学”就是“研究学问”。(见《现代汉语词典》1490页)从来没有听人说过,“治学”还可以有其他解释。但现在“教授治学”却被解释成是“‘治’学术管理”,是“教授参加大学的学术管理”。这种说法不仅使人感到莫名其妙,而且有随心所欲、指鹿为马的嫌疑。试想,如果不作特别的解释,有谁会作这样的理解呢?按照这个逻辑,“教授治学”是否还会解释成“治——学生”,抑或其他什么的。

这显然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逻辑,亦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以违背常识、随意杜撰概念,其行为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创造”似乎没有什么区别。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目前通行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很像一个麻花结,不仅缺乏理论逻辑方面的合理性,而且缺乏汉语词义的规范性,其逻辑混乱、自相矛盾、强词夺理的文风,不仅难以令人信服,而且使人失望甚至反感。

这些问题,显然是在“诠释”的思想指导下、在修饰的习惯影响下的现代大学制度理论设计者们无法回答的。

(作者:江苏大学教授王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