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11-3-1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一新概念,并将和谐社会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目标离不开和谐大学的建设。大学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大学的和谐对社会的和谐具有强大的辐射作用,同时和谐的大学才能内动力十足,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职能,培养和谐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文明高雅、充满活力、协调发展的和谐的大学校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度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一、制度建设在构建和谐大学中的意义
当前我国大学正处在一个大发展、大改革同时又是大波动时期。随着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课题数量和科研经费连年攀升,校园建设日新月异,学科专业与日俱增。但在这一派繁荣景象之下,却隐藏着种种危机,包括资源危机、价值危机、质量危机、公信危机等,这是由多种关系的不和谐造成的。解决这些危机,需要大学在办学思想、学校规划、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多方面进行改革,按教育发展的本来规律办事。这些方面的建设与改革必须有制度的保障。
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各级各类单位之间、各类人群之间、各种活动之间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双边与多边关系。学校的正常运行及良好秩序的建立,不是仅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所能做到的,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和谐大学的构建不仅取决于有没有建立制度,还取决于建立了什么样的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因此,健全并完善各项制度,确保高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构建和谐大学的必然要求。
二、和谐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教育和学术发展规律办事的原则
大学活动是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活动,不同于社会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规律不能代替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规律。大学组织有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独特的工作模式,如果大学不能依据其内在逻辑即教育和学术发展规律来确定组织模式和发展方向,大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更不用谈构建和谐校园。因此,大学管理者要立足于大学的这一特点,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套大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保障学术自由与学术创新,促进学校和谐运转。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制度由人制订,又用于约束人的行为。人可以被动地接受它,也可以主动地适应它。要使制度发挥好的效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学是教师和学生的联合体,是学术共同体,大学制度应该保护教师与学生的人格(教格与学格)与人权(教权与学权)。从这一点出发,大学不是行政机构,大学的所有教师拥有平等的治校权利。大学的校长、院长不同于军队的首长,他们是服务员。大学的制度首先以学生和教师为本,以利于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很好完成,以利于学生全面、和谐发展。英国著名数学家和教育家怀特海说:“管理一所大学的教师队伍与管理一个商业组织决然不同。教师的意见以及对办学目标的共同热情是办好大学的唯一有效保证。”大学在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上,不仅要激发教师学术、科研和教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还要确立广大教师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遵循学术研究的规律,给教师提供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给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和创造力。一般而言,知识分子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比其他群体强,教职工非常重视自己在学校事务中的知情权、学校管理中的参与权以及对权力的监督权。在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运行中,应充分保证教职工的上述权利。要完善各项教师聘任制度、考核制度、教代会制度、工会制度等,健全教师申述和信访制度,建立教师身心健康方面的保障制度,营造重视人才、珍惜人才的机制,为教职员工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三)高校和谐校园制度建设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与时俱进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需要,对构建和谐校园尤为重要。因为社会在不断变化,不断有新问题、新矛盾产生,构建高校和谐校园,就要针对学校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维护校园内各要素的利益平衡,最大程度地减少矛盾,促进校园的稳定发展。
(四)坚持制度的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是大学制度的灵魂,是大学制度的根本属性。公正性是保证大学制度能够执行的前提。制度的制定是少数人进行的,如果这些人只考虑对自己有利而不去考虑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则占绝对数量的弱势群体就会表现出一些“不友好”的行为,从而影响群体的稳定。大学制度的公正不仅要求制度本身公正,还要求制度可操作性强,保证程序公正、执行公正。
三、当前高校制度建设着重应做好的几个方面工作
今日中国的大学,看起来似乎有不少制度,但这些制度只是局部的、分割的、非根本性的,甚至是缺乏可操作性的、相互矛盾的。我国大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大学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第二,大学依然是一个官本位体系;第三,大学的定位趋于模糊,大学功能的泛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我们的大学急需建立一套针对其历史使命的现代大学制度。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明确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和义务,全面把握和落实大学作为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我们的现代大学制度,应该是在吸收欧美等现代大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大学制度先进性基础上,结合我国大学百年来发展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大学所承担的现实使命,来构建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独立的法人制度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已经赋予了大学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但大学的法人制度迄今并没有建立起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尚未制定关于大学法人权利与义务及相关保障制度的文件,大学的运行基本上沿用以往的那一套制度和规范。建立大学法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大学独立办学的地位。比较重要的改革措施有:改变政府直接办学的模式,最终取消高校的行政上级,使大学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改革大学拨款制度,由政府和大学之外的第三方进行高校办学质量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拨款;建立大学校长遴选制度,大学校长按照学校发展的需要,由专家系统经过深入细致的遴选产生;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通过高校职员等级制的建立,最终取消高校各级干部的行政级别。
(二)体现学术本位,确立教师在学术管理中的权益
大学是以学术为本位的,如果一所大学仍没有建立学术至上的价值观念,教师不拥有学术权力,那么无论它的楼宇多么高大、校园多么优美、设施多么豪华,它也不可能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更不可能进入世界一流大学的行列。大学行政组织管理工作不是学校的功能性活动,而是辅助活动,是为功能性活动的有效开展起帮助、支持和维护作用的,因此相关制度应当是服务性的,行政组织管理的价值体现在服务于师生教学研究活动中。当前我国高校存在着行政权力的泛化,高校的管理干部有着跟党政机关干部一样的级别,官本位思想在高校泛滥成灾,行政权力干预甚至代替学术权力行使职权,行政权力的滥用导致了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的冲突和对立。大学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来改变这种状况。首先以大学根本“法”的形式明确大学的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内容及边界,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相对分开,将以学术权威为基础的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化,并建立起组织保证机制。具体来讲,可以借鉴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经验,将我国大学代表教师意见的学术咨询机构或审议性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变为学术决策机构,同时要有制度化的措施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保证教师在学科发展、教师评聘、学生培养等学术管理中拥有充分的权利,从而使学校依靠专家教授的良知和智慧得以发展。
(三)建立人性化的教育制度
如何让我们的大学围绕大学生的个性发展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更好的选拔人才、培养人才,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制度上更多一些人性化的设计,充满人文关怀,从而极大地唤醒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实现教育的师生互动和增加学生的成功体验。在教育过程中,一是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力和人格,尊重学生的意志和选择;二是要对学生的观念和行为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例如,招生工作中实行多元人学制。多元人学制主要包括学生来源多样化与入学标准多元化,通过制度来确保大学有足够的能力、魅力和胸怀去吸引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的、富有生命活力、学术潜力和创造激情的优秀生源。还应该允许大学通过自己的考察方式增加各种特长生和天才生的招收名额,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进行培养;完善弹性学制和选课制,使学生有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追求需要和兴趣自主选择课程,选择教师,甚至选择专业的权利;另外还要在奖学、助学方面建立贫困生的救济制度,建立学生权益的申诉制度等。总之,不仅大学文化上,同时要在制度上体现大学的人文关怀,使学生在身心愉悦的环境中学习知识、体会人生、感受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