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高教》2011年第2期
【摘 要】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教育资源的国际共享性不断增强,教育要素的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规格更加注重国际化色彩,人才成长过程更加凸显国际化理念。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优化理念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创新理念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合作理念是人才培养的路径,法治理念是人才培养的保障。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新理念;人才培养
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教育资源的国际共享性不断增强,国家之间的教育要素在相互融合与交流的基础上,相互依存度不断提高。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在人才培养的目标设定、内容选择以及相关手段和方法的采用上,不仅注重凸显本土化的教育特色,更重要的是积极探索与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宏观环境与演化趋势。因此,遵循国际化的人才培养规律,确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理念,是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人才培养必须秉持优化理念、创新理念、合作理念与法治理念。
一、优化理念——人才培养的基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教育必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必须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基础是确立优化理念,主要体现于本科生培养与研究生学习二个阶段。
首先,在本科生培养阶段,首要的或最基本的问题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因为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教育质量的提高主要依赖于教学过程的实施及课程结构的优化。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就对相关专业本科教育的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作了较大改革。不仅开设西方文化、第三世界研究等,还开设大量的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史等国际教育课程,十分重视教育国际化的专业性与系统性。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我们必须进一步优化不同专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确立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例如,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除了开设政治理论课、英语、写作、管理学、会计学、政治经济学、高等数学、证券投资学、保险学、财务与税务管理等基础或必修课程外,还应开设体现国际化色彩的限选课程,如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国际金融风险、国际金融管理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科生在认真学习基础与模块课程的同时,必须加强英语的学习与训练。因为在国际化进程中,英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制约着人才成长过程中的知识获得和研究层次。因此,只有确立优化的课程理念,才能使本科生准确理解与掌握所学专业的科学内涵与国际化发展规律,并为进一步深造贮存潜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应确立国际前沿问题的优化研究理念。无论是硕士阶段的学习,还是博士阶段的学习,都是建立在扎实的课程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是对社会进步、科技发展或国民经济的某一前沿问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学科的前沿研究领域也随之国际化,但任何一个学科的前沿领域都是非常宽泛的,这与知识的体系与细化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研究领域与方向的确定必须结合研究者本人的知识背景等实际情况进行优化选择。以金融学为例,该领域有关投资组合理论的提出和运用、资本资产定价理论的发展与演变、有效市场理论的兴起与发展、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研究的新进展等,都已经深深地植根于国际经济的大背景。面对一系列学科前沿问题,必须用开放式的心态来组织研究活动,用优化的研究理念来分析、解决问题。将学科有关问题,特别是实证性较强的问题纳入全球范围予以考量。唯有如此,才能使人才的培养有的放矢,明确人才成长阶段的国际化要求,解决人才成长过程中的国际化困境。最终通过人才培养中的国际化研究方式,使一国的整体人才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牢牢掌握学科发展的动向,始终与学科的国际发展方向相吻合,使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居于世界前列。
二、创新理念——人才培养的核心
创新是指事物内部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从而使得事物能够集聚能量并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同样,教育创新是指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机构、教育制度等要素的有机组合与创造,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创新。实践证明,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培养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创新型人才,更不可能培养出具有国际化水平的拔尖创新人才。因此,创新是人才培养的根本路径,更是实现教育国际化目标的核心要素。无论是教育创新的过程、目标、方法,还是教育创新的内容、制度、机制,均决定于教育创新的理念,因为理念不仅是教育创新的源头,而且贯穿于教育创新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没有教育理念的创新就不存在教育创新。因此,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必须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
首先,要凸显创新意识。创新理念是一个复合性概念,是多种理念要素的有机集成,除了意识、思维、能力要素外,还有观念、思想、习惯等文化要素。但创新意识是创新理念的主体,也是创新理念的根基。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只有创新意识植入受教育者的心灵深处,并转化为一种教育创新的价值观,才能奠定教育创新的理念基础,并使受教育者充分认识到创新对人才成长、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与意义。
其次,要训练创新思维。在创新的方法、路径或内容选择等方面,创新思维起着关键性作用。因为没有思维的创新,人们思考问题的维度与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只能在原有的框架范围内循环往复而不可能寻求突破,也就不存在什么“传统”与“现代”、“量变”与“质变”的概念。因此,创新思维是打破“传统”的利器,是创造“现代”的工具,是实现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所在。国际化人才培养,必须突破传统的教育模式与思维方式,在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科研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的全面获取。
最后,要提升创新能力。无论是创新意识的凸显,还是创新思维的训练,均是为了创新能力的提升。因为创新能力是实现创新人才的实践过程,也是人才培养的创新体验过程,只有认真体验这一创新过程,才能完成人才培养的创新目标。事实上,人才培养本身就是一个创造过程,现代人才培养的双向交流与感受体验过程就是在打破传统的灌输认知与单向传递方式基础上的教育创新。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下,人才培养必须做到认知感受和体验过程的统一;注重学习过程的互动与优化;强化人的全面发展。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意识灌输与创新能力培养,使作为教育载体的学生真正融入国际化的社会发展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国际化人才。
三、合作理念——人才培养的路径
人才培养与教育的国际化,就是要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以及充分向外国开放本国的教育资源,在合作的过程中,促进教育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认为,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是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的必经路径。只有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才能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之下,各国各地区间的文化教育交流也越来越密切。科学没有国界,知识的创新与传播是各国高等教育的共同任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捷,跨国和跨地区的网络教育正逐渐形成,这使得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国问教育资源的融合度也进一步加强。因此,合作理念是国际化人才培养路径的标志性理念,加强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是21世纪中国教育现代化与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
首先,要强化学术的国际交流导向。教育国际化不仅仅是一种潮流,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化条件下教育规律的实践映射,是无法回避也是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我们只有顺应并积极融入这一国际化潮流,在防止被异质化或完全西化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方法与路径的融合,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努力推进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发展。
其次,要拓宽教师的国际交流渠道。加强教师的国际交流是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国际交流的主要途径。国际教师的交流有多种形式与方法,但主要是研究项目的合作与进修学习,还有讲学、学者访问、学术度假等等。通过学术研究与进修学习,不仅能够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与整体素质,更重要的是通过国际的交流活动,吸取新知识、接触新设备、了解新前沿、学会新方法、感受新过程,并以这些全新的学术视野、教学观念、实验方法教授国内学生,以国际化的学术规范与教学经验促进教学改革,提升学术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再次,要构建学生的国际交流平台。在教育国际化背景之下,国际人才培养的胶合关系不断加强,学生的学习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和一个学校,国际交流已延伸至博士生、硕士生,甚至本科生层次,这就需要构建学生的国际交流平台。如国内某些高校所构建的“国际大学生精英拓展峰会”、“21世纪大学协会”、“三国三校交流会”、“大学生国际交流网”等国际化组织,都是促进青年学生走向国际化的有效方式。另外,国内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外国留学生或到国外设立办学机构,弘扬中国文化,提升中国教育对世界的影响力,并在多种专业的学位、学分、学历互相承认方面寻求突破,消除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学历障碍。
四、法治理念——人才培养的保障
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国际化人才培养也必须确立法治理念。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服务贸易协定的框架性原则要求之下,我国的教育发展突飞猛进,教育立法也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教育法律法规研究也逐步导向深入,并与国际法律法规进一步接轨。首先,要认真分析教育国际化立法的现状。教育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已建立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了教育行为的体系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各项教育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但这一体系从形式到内容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国际化教育背景之下,仍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国际化进程下的中外教育合作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由此,现行教育立法的理念、原则、基本规则就会影响中国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进程,进而影响教育国际化的水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留学生管理等领域存在着多头管理、分工不明、效率低下的问题。特别是在高等教育、职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等项目的国际化问题上,审批原则与管理权限错综复杂,无法满足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其次,要切实加强教育国际化的立法工作。一是充分认识教育国际化立法的重要意义。教育国际化的根本诉求在于引进发达国家的优质教育资源,吸纳和借鉴国外的先进课程体系、教学安排和教学手段,推进我国教育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只有通过这种积极的合作,真正引进国外优秀教育资源,才能通过中外教育的对接,促进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国际化目标。但我国目前的国际合作中,与国外高校教育资源的合作还很匮乏,在形式上不够全面,在目标上不够清晰,在监督上不够充分。这就要求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进行教育国际化立法,依照相关法律采取措施,加强对来中国进行教育合作的国外教育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保障优质教育资源的依法引进与依法运作。同时,修改既有法律规范中的刻板、缺乏可操作性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切实通过立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建立完善的中外教育合作法律体系。二是积极加强教育国际化的立法指导。应当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鼓励引进国外教育资源推进国际教育合作,鼓励在教育的各种领域和不同层面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教育合作,鼓励在中国教育落后地区开展国际合作办学。通过战略性立法,认清教育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把握教育国际化带来的契机,积极提升相关立法的战略目标。将立法的战略目标定位于当前的国际背景及中国在教育发展上的远景规划,一方面借鉴、吸纳世界各国优秀教育成果,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教育发展之中,提高我国教育的发展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输出本国优秀传统教育理念和教育文化,提升中国参与国际教育的层次,扩大中国教育国际化的范围,实现法治化保障下的教育国际化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 周 燕,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刘 舒,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