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高教研究信息 >> 高教理论研究 >> 正文
试论高等教育评估的价值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1-05-06    文章录入:    点击:[]

来源: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1/05/06

从价值论的角度审视,高等教育评估是评估主体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是否达到教育教学目标和标准及其程度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效度与信度,也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回顾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其成效十分显著,但问题也相当突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取消评估之声不绝于耳,评估的合理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因而有必要从哲学的高度加以探讨。

一、高等教育评估应具有的价值合理性

西方哲学界对合理性至少有以下几种认识:合理性就是使个人效用达到最大的行为;合理性就是相信那些我们有充足理由相信为真(或至少可能为真)的命题并按这些命题行动;合理性随成本) ) )效益分析而变;合理性只不过是提出能予以反驳的陈述;合理性) ) )无论是合理行为还是合理信念) ) )的核心是做(信仰)我们有充足理由去做(信仰)的事,合理性的标准取决于进步性。马克斯#韦伯认为,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括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实质合理性也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

国内学者认为合理性具有三方面的哲学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规则中的正确性。这种合理性一般用来排除思想观念的谬误性。第二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循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例如道德规范是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凡是符合德准则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凡是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第三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人们常说的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º。根据人们的惯常用法,有研究者将合理性归纳为下列几种意思:合乎理智,合乎理性;合乎逻辑,有根据、有道理;合义性,合乎正义道德;合真性,合乎真理、合乎规律;合利性,合乎利益、合乎价值规范;合法性,合乎法律规范。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评估是一种从主体需要出发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其价值合理性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1.合客观性,即主体对客体的评估是客观的

评估是以认知为基础且包含认知在内的一种价值认识活动,在人们的价值判断中包含了与事实判断相同的不依赖于判断者的客观内容。这种客观内容的存在本身即为合理,如果人们的价值判断不具有客观性,就会偏离客观事实。换言之,评估必须忠实于客观事实,才能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也才能揭示事物的本真价值。因而,合客观性是评估合理性的价值基础。

2.合逻辑性,即评估的设计必须合乎大学发展的逻辑

洪堡曾经把大学界定为以纯知识为对象的学术研究机构。而纯学术的研究活动正是大学孤寂和自由的存在形式的内在依据。据此,大学应有一种精神贵族的气质和对纯粹学术的强烈追求,而不考虑社会经济、职业等种种实际需要。换言之,大学是传递高深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0¾的机构,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社会流行什么就迎合什么。这就是大学的逻辑。如果要让大学按照自身的逻辑发展,就不能因为评估改变了大学的风向。也就是说,评估标准的制定要合乎大学发展的逻辑,这是评估合理性的价值原则。

3.合规范性,即评估是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去探讨合理性问题

在哲学上,规范即为范式,指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这种共同信念建立在某种公认的价值基础上,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一种把握研究对象的概念框架,一套理论和方法论信条,一个可供仿效的解题范例,它规定了一定时期中这门科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途径,同时也决定着共同体成员的某种形而上学信念价值标准,即他们的自然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规范性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无规范的程序是评估合理与否的价值标准。

4.合目的性,即评估所引导的行为必须是合目的的

康德认为,一个物体和诸物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该物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 自然必须能够这样地被思考着:它的形式的合规律性,至少对于那些按照自由律令在自然中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是协调一致的0À。在当代,高等教育的发展目的具体表现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如果要进行高等教育评估,其合理性就体现在评估结果与这三大职能的协调一致,即以评估促进高校教学出人才,科研上台阶,服务上水平。这可以称为评估合理性的价值尺度。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价值合理性有待完善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价值得到了较大的发挥,比如诊断价值、鉴定价值、增值价值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认可,但由于评估对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某些先天不足,现实中也会存在许多问题,其价值合理性常常受到人们的考问,这些问题或不足,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解决。

1.评估主体有失客观性

评估主体是对评估结果作出裁决的价值判断者。目前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是由教育部从各高校抽调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代表教育部行使评估权力的。既然是专家,就不仅要有精湛的学术水平,而且要深刻理解指标体系、评估内涵,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方针,更重要的是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但在评估中,由于专家队伍本身存在很大问题,专家组里校长、处长等带长字号的领导太多,他们虽有管理经验,但对高等教育评估并不熟悉,凭印象靠感觉打分现象较普遍。加上评估专家受政府委托进行评估,并不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因而公允之心相当缺乏,人情操作十分严重,放水现象十分突出,打出的人情分、 照顾分比较多。

2.评估标准忽视逻辑性

评估标准反映评估主体对评估活动的价值取向和改革导向,是评估活动的核心问题。由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的高等学校在各方面差距较大,按照一个评估方案,用同一个评估标准,进行千校一尺的检查评估,很难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以高校教学评估为例,尽管多年来已有众多版本的评估标准,但各种标准陈陈相因,多以研究型大学为标准评估所有高校,使评估标准的合理性发生严重错位。在层级、目的有别的高校评估中,标准几乎相差无几,导致所有高校的目标定位千篇一律都是高大全,脱离实际,既压抑了个性,也抹杀了特色,不利于高等学校多样化发展,已经造成了地方高校模仿研究型大学、国内高校千校一面和人才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

3.评估程序缺乏规范性

评估程序是指构成评估过程的环节或阶段。所谓规范,是指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恪守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范和个人行为规范。就工作规范而言,评估工作有其既定程序,有一系列规定动作,包括听、看、查、访等。完成这些规定动作,不仅有时间要求,还有技术规范。在执行技术规范时,要在短短一周时间之内完成上述评估环节,不仅时间紧,而且任务重,因而偷工减料、非法操作现象难以避免。就个人规范而言,主要是指每个专家的自觉行为,即严格按评估标准办事。学习和掌握标准并不难,难的是专家们始终坚持标准。他们大都来自高校,即便与被评估学校此前没有任何工作上的交往和学术上的联系,但面对被评学校争优、创良、保合格的强烈愿望,面对校园内涌动的评建工作热潮,感动之际,难免模糊了视线、迷失了标准,这是评估的软肋。

4.评估结果有违目的性

评估结果牵动着学校、社会、学生、教师等众人敏感的神经,不仅是学生对高校进行选择的依据,也是国家对高校进行投资的参考,更是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基石。人们希望从评估结果中窥见高校的全貌,但事与愿违,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饱受人们的质疑。2003年至2007年,教育部总计评估了502所高校。在评估结果中,优秀率每年不断攀升, 2003年为47. 6%, 2004年为55. 6% ,2005年为57. 4% , 2006年为75. 1%, 2007年已逾80%之高,而不合格率全部为零。 专家组对各高校的评估意见是笼统的,一般对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对存在的问题仅限于隔靴搔痒式的提醒,难以对高校起到实质性的震撼和指导作用;评估结果除了通过文件予以公布外,对绝大多数高校今后的发展来说,没有多大影响。因而有人称这种评估是 自欺欺人 。

三、新形势下如何使高等教育评估更具有价值合理性

高等教育评估的根本价值是保证教育质量,但 教育质量是一个很难用简单方式表述的深刻概念,它需要人们在教育理念、教育价值观及相关的文化观念等方面充分达成共识。

因而,要使未来的高等教育评估更具有合理性,需要从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改进。1.多元选择评估主体高等教育评估主体是在利益上与高等教育紧密相关、有权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的组织或个人,包括政府、高校、学生、社会组织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之所以缺乏合理性,是因为评估主体过于单一,没有形成多方合力,难以建立起制衡机制。为使高等教育评估更具合理性,我们需要针对高等教育投入不断走向多元化的时局,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充分赋予高校自我评估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促使社会组织、公众、高校师生都加入到评估的行列,从不同的视角对评估政策、评估方案、评估结果等提供建议,并参与其制定,执行其实施,成为实实在在的评估主体。

2.分类制定评估标准

不同高校具有不同的发展历史和客观现状,在基础、生源、声誉、师资、社会资源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距,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如果仅以研究型大学的评估标准衡量所有高校的办学水平,合理的砝码必然会发生偏离,而且评估的价值也不大。评估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全面可舍,实效必求0的原则,实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目的评估标准的多元化。比如, 5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6将大学分为四类:全国性大学、全国性文理学院、地区性大学和地区性文理学院,分类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加拿大5麦克林6杂志把大学分为三类:基础类大学、综合类大学和医学博士类大学,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高校教学评估需要分类制定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3.规范设置评估程序

程序规范是结果合理的保障。在评估实践中,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常常体现为评估程序的公正性。所谓公正,是指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规章制度,执法严明,不循情,不 放水,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为了使评估更加规范,可以将评估程序简化为自我评估、考察评估、做出结论和公布结果四个程序,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机制。就自我评估而言,需要高校作出诚信承诺,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就考察评估而言,需要评估专家对查实数据承担责任,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就评估结论而言,需要建立起申诉机制,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就结果公布而言,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评估的透明性。此外,为节约资源,更好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推动教学工作评估数字化改革,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建立一种全新的教学评估管理模式 。

4.科学论证评估结果

合理的评估需要有阳光的结果,只有阳光的结果才会被社会认可。要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就要对评估结果的优秀率、合格率、不合格率的分布状态进行论证,看其是否呈正态分布。从可操作的角度出发,评估机构要对高校教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刊登在各种报刊杂志或网站上,接受公众的考量。这种模式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和机制。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把评估结果与拨款结合起来,以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下一步教育政策的依据。这样有助于把评估结果广泛地应用于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大学自身的管理、评估制度的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