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
| 北京化工大学
| 黑龙江大学
| 华东师范大学
| 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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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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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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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学校活动和教育形式
| 第二章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第三章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 第二章学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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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学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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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五章科学研究与校办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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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教学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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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章学院(系)
第五章教学、科研、服务机构
| 第六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 第四章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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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六章教职员工
| 第七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 第四章教职工
| 第五章学校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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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学生
| 第七章学生
| 第八章学生
| 第五章学生
| 第六章学生与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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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 第九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
|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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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 第九章外部关系
| 第十章举办者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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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 第十一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 第八章校徽校训校旗校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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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八章附则
|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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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言。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四所学校的章程设置了“序言”部分,主要涉及学校的性质、创办与历史变迁、办学传统和特色、办学成就,以及校风校训和发展目标。同时,还列入了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意义和适用范围。如吉林大学章程规定:“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又如武汉理工大学章程规定:“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2.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校名、校址、学校性质、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教育方针、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内容,没有设置“序言”的章程还涉及“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没有设置“学校标志”的章程还规定了校训、校徽、校歌和校庆日等内容。其中,校名为学校中英文全称和简称②;校址为学校法定住所地;学校性质通行表述为“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领导体制通行表述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某某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通行表述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教育方针均涉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因各校特色而存在差别。此外,不少学校章程的总则还有关于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原则性规定。
3.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该部分内容涉及学校功能定位、办学规模、教育类型、教育形式、学科布局、专业方向以及毕业和学位制度等方面内容。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四校章程规定内容高度类似,这说明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存在相互学习和借鉴的现象。各高校章程的行文顺序大致为“学校功能—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育类型—教育形式—教学实施—学业和学位—名誉博士和荣誉称号—学校使命—教育国际化”。黑龙江大学章程则设置了“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两章,北京化工大学章程设置了“学校活动和教育形式”,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设置了“学校功能”,内容与上述高校章程类似。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学校功能的内容以“中心任务”为题单列一章,而教育类型、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则列入总则部分。上述内容在上海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中没有专章规定,部分内容置于总则。
4.办学活动。专章规定办学活动内容的大学章程有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设置“教学和科研”一章,内容包括学校教育活动的任务、原则、方式和手段,学分制等制度保障,教学改革和教学督导,科研激励,学科建设和鼓励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等等。黑龙江大学章程设“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与校办产业”两章,分别规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学分制和人才培养原则、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观、教学评估、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科研目标、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校办产业等内容。整体而言,多数高校章程没有将办学活动的具体内容作为章程规定的关键内容,部分制度融入了“教育功能和教育形式”部分。
5.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学校管理体制构成学校治理结构的核心,涉及学校党委、行政、学术权力的纵横配置以及师生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校章程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题设置专章;吉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四校章程则以“组织机构”或“组织与结构”专章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设置“管理体制”和“学术机构”两章,分别对应着学校层面和学院(科研机构)层面的管理体制;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则设置“管理体制”、“学院(系)”、“教学、科研、服务机构”三章,将教学、科研、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原则分别成章规定。
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五校章程设置本章内容时分为两节,“学校组织机构”和“学院与学部”(或“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的二级组织机构”);合肥工业大学章程设置“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学术机构”三节。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三校章程没有分节规定。“学校组织机构”涉及学校党委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如校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党群组织(工会、共青团)的职权或职能,学校职能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附属单位、合办单位设置及其运行的原则和机制。“学院与学部”(或“教学科研机构”)部分涉及学校与教学科研单位的关系,学院设置、学院职权、学院决策机构、院长、教授会议、学部、科研机构设置及其运行的原则和机制。本部分所涉及的学校运行制度,如学术委员会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决策咨询制度等主要融入各有关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具体职责部分,多数学校章程没有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