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高教研究信息 >> 高教理论研究 >> 正文
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治理结构、制度要素与生成机制(五)
发布时间:2012-09-10    文章录入:    点击:[]

华北电力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黑龙江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活动和教育形式

 

第二章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第三章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三章教学和科研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五章科学研究与校办产业

 

第三章教学和科研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章学院(系)

第五章教学、科研、服务机构

第六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七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校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七章学生

第八章学生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学生与校友

第六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外部关系

第十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十一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章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八章校徽校训校旗校庆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1.序言。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四所学校的章程设置了“序言”部分,主要涉及学校的性质、创办与历史变迁、办学传统和特色、办学成就,以及校风校训和发展目标。同时,还列入了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意义和适用范围。如吉林大学章程规定:“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又如武汉理工大学章程规定:“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2.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校名、校址、学校性质、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教育方针、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内容,没有设置“序言”的章程还涉及“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没有设置“学校标志”的章程还规定了校训、校徽、校歌和校庆日等内容。其中,校名为学校中英文全称和简称②;校址为学校法定住所地;学校性质通行表述为“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领导体制通行表述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某某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通行表述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教育方针均涉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因各校特色而存在差别。此外,不少学校章程的总则还有关于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原则性规定。

3.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该部分内容涉及学校功能定位、办学规模、教育类型、教育形式、学科布局、专业方向以及毕业和学位制度等方面内容。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四校章程规定内容高度类似,这说明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存在相互学习和借鉴的现象。各高校章程的行文顺序大致为“学校功能—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育类型—教育形式—教学实施—学业和学位—名誉博士和荣誉称号—学校使命—教育国际化”。黑龙江大学章程则设置了“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两章,北京化工大学章程设置了“学校活动和教育形式”,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设置了“学校功能”,内容与上述高校章程类似。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学校功能的内容以“中心任务”为题单列一章,而教育类型、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则列入总则部分。上述内容在上海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中没有专章规定,部分内容置于总则。

4.办学活动。专章规定办学活动内容的大学章程有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设置“教学和科研”一章,内容包括学校教育活动的任务、原则、方式和手段,学分制等制度保障,教学改革和教学督导,科研激励,学科建设和鼓励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等等。黑龙江大学章程设“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与校办产业”两章,分别规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学分制和人才培养原则、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质量观、教学评估、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科研目标、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校办产业等内容。整体而言,多数高校章程没有将办学活动的具体内容作为章程规定的关键内容,部分制度融入了“教育功能和教育形式”部分。

5.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学校管理体制构成学校治理结构的核心,涉及学校党委、行政、学术权力的纵横配置以及师生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校章程以“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题设置专章;吉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四校章程则以“组织机构”或“组织与结构”专章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设置“管理体制”和“学术机构”两章,分别对应着学校层面和学院(科研机构)层面的管理体制;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则设置“管理体制”、“学院(系)”、“教学、科研、服务机构”三章,将教学、科研、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原则分别成章规定。

   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五校章程设置本章内容时分为两节,“学校组织机构”和“学院与学部”(或“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的二级组织机构”);合肥工业大学章程设置“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学术机构”三节。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三校章程没有分节规定。“学校组织机构”涉及学校党委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如校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党群组织(工会、共青团)的职权或职能,学校职能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附属单位、合办单位设置及其运行的原则和机制。“学院与学部”(或“教学科研机构”)部分涉及学校与教学科研单位的关系,学院设置、学院职权、学院决策机构、院长、教授会议、学部、科研机构设置及其运行的原则和机制。本部分所涉及的学校运行制度,如学术委员会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决策咨询制度等主要融入各有关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具体职责部分,多数学校章程没有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