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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治理结构、制度要素与生成机制(四)
发布时间:2012-09-10    文章录入:    点击:[]

6.教职员工。该部分内容在多数学校章程中以“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为章题,合肥工业大学章程以“人力资源”为章题,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章程以“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为章题,涉及教职员工分类管理、教职工任职制度、教师考核与评价制度、教职员工权利、教职员工义务、教职员工师德要求、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奖励与惩戒制度等。其中,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构成本章内容的核心。

7.学生。各学校章程在“学生”一章规定了大致近似的内容,主要规定学生权利、学生义务、学生团体、困难学生资助、学生就业指导制度、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学生奖励制度和学生惩戒制度。华北电力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没有专条规定学生权利与义务。

8.校友。除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设置“校友和校友会”专章以外,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章程将学生和校友列入一章题为“学生及校友”;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在“学生”部分列入了学校的校友政策;合肥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在“外部关系”部分规定了校友内容。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章程没有规定校友内容。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了校友资格、校友政策和校友总会、校友分会等比较详细的内容。其他学校章程的规定相对简单,大致以“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这样的模式作出粗略规定。

9.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经费与资产作为学校办学的物质条件受到各学校章程的广泛关注,均设置专章内容予以规定。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五校章程设“经费、资产、后勤”章,其余学校设“资产、经费与财务管理”章,主要规定了学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运用原则、学校经费预算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学校法人财产权、无形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制度、产业集团和后勤管理政策。

10.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学校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外部关系。华北电力大学、黑龙江大学章程设置了“举办者与学校”章,主要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对于主办者的权利、学校对于主办者的义务等。其他各高校比较原则地对“举办者与学校”作出规定,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规定“华北电力大学由国家主办,受教育部管理和领导”;黑龙江大学章程规定“学校的举办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权利主要为资产自主管理权、内部管理权和惩戒权等各项办学自主权;学校的义务主要为资产保护、教育质量达标、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服务等内容。合肥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设置了“外部关系”或者“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章,主要规定了学校自主办学原则、开放办学、合作办学、产学研结合、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内容,合肥工业大学还将校友会、校董会的内容列入了外部关系一章中。

11.学校标识。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纪念日等内容,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化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七所学校的章程规定了学校标识等内容,合肥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则没有专章规定上述内容,而是将其规定在章程总则部分。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将校训列入总则,而学校标识部分规定了“标识色”。

12.附则。各学校章程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章程的审议、通过、备案和修订、解释机制,章程与法律、校内规章冲突协调机制,以及实施日期。

学校章程的框架体系与章程的内容密切结合,一方面,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必须体现大学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另一方面,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应当侧重于对学校治理机构的规定,以此体现学校的特色。根据学校章程记载事项对于章程效力的影响,章程内容区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者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规定无效。学校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学校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和培养对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等。大学章程的框架体系并不一定非要按照必要记载事项划分章节,部分学校章程完全套用了高教法所规定的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十项内容,导致章程的结构不尽合理,还导致各个学校章程的章节结构雷同,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在体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同时,大学章程应当体现不同学校的特色。学校章程的框架体系应当体现学校的治理结构,学校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应当构成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借鉴国外大学章程框架体系与内容结构,我国公立大学章程既要规定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和学术权力的主体界分和职能定位,还应就组成人员、产生方式、决策规则、运作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但要规定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还要规定教职员工和学生权利的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并且这种实现机制和救济机制应当细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而不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毋庸置疑,这种全面和细化的规范模式在扩展学校章程内容的同时,必将形成学校章程的鲜明特色。

二、大学章程的治理结构

大学治理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的过程,其实质是大学决策权力的安排问题;以此为基础的大学治理结构,则主要是各种决策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制度安排。大学治理结构应当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具体体现为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涉及学校内部各权力主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就奠定了大学治理的核心架构,诸多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大学治理都是围绕这一核心架构而展开的。在各学校章程均规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部分高校章程对大学治理的理想结构进行了探索。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则规定:“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各学校的章程均在形式上认可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大学治理理念。

在权力横向配置层面,大学治理与管理体制涉及学校党委(党委会、纪委)、学校行政(校长)、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教授/教职员工(教授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十所学校章程管理体制部分规定内容的统计,各校章程均有所规定的主体为学校党委会、校长、学术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除黑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外的其他八所学校章程还规定了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基本确立了学校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利“四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北京化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三校章程明确规定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聘任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专门性的委员会在学校治理尤其是治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1.学校党委。各学校章程均规定,学校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所涉及的党委机构有学校党委会、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书记。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权和职责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解决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①;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各校章程的规定基本与高等教育法对于党委的职责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发挥高校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能够体现党的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地位。

2.学校校长。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系统的领导者,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行政权力的集中体现。大多数高校章程均规定:“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此落实校长负责制。所涉及的机构包括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其中,除黑龙江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专门规定了校长办公会的职责外,其余高校仅规定了校长的职权和职责,原则性地规定了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针对校长的职权,多数学校章程规定内容涉及拟订发展规划权、学校活动组织权、机构设置与干部任免拟定权、教职员工聘任权、师生管理权和奖惩权、经费管理权和预算拟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各校章程对于校长职权和职责的规定基本上是对高等教育法关于校长权责规定的重复或者分解细化。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了校长的应急管理权,其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了校长的权责,其中包括:“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这样的章程条款具有一定的突破性。

3.学术机构。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对于学术事务的专业权威和自我管理是大学治理结构的突出特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聘任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专门性委员会的存在和运作过程,具体体现着教授治学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尽管学术机构并不像学校党委、校长那样存在集中性代表机构,而是由各类专门委员会共同构成,但以学术委员会为典型代表的学术机构却仍然构成学校“四权分立”的重要分支,在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以学术委员会为例,各校章程对于学术委员会职能的界定主要为:负责审议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计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学术组织司职人员,受理学术争议,协助选拔、推荐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处理其他学术相关事宜。但除了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分别针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务聘任委员会进行了明确充实的职权规定外,其余学校章程对于各专门委员会的规定都较为简单,与学术机构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日趋凸显的重要地位不相称。

4.民主管理参与机构。现代大学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多元参与不仅仅体现为个案处理中的程序参与环节,更体现为治理过程中的群体性参与和表达。作为师生员工实施民主管理参与权的机构或者说机制主要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类社团组织,其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最具有代表性,被视为“四权分立”体制中民主管理权的主体。多数学校章程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较为重视,对其职责和运行机制规定相对较为详细。除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等原则性的规定外,黑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学校章程还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比如,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由校长颁布执行;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等。

5.决策咨询机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规定校务委员会和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校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华东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五校章程也将校务委员会界定为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除一般性的规定外,有些学校的章程还有特别的规定,比如,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规定,校务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在权力纵向配置层面,大学治理与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学校与学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校章程均规定,学校下设院系,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规定)。学院(系)管理体制主要为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院务会(系务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通常由学院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组成,决定学院(系)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北京化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六校章程还规定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授权和章程统一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审议、评定职能。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在学校和学院之间设置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部作为学术机构而存在,负责处理近似学科的专业交叉发展、学科规划与学术问题。

三、大学章程的制度要素

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和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构成大学治理的基本依据。大学章程作为学校内部的“小宪法”,在衔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同时,必然以学校内部的基本制度作为主体内容,在对大学决策权力进行制度性安排的同时形成大学诸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基础规范,体现为大学章程对学校运行体制机制的规定。理想的大学章程应当对学校运行的体制机制予以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但目前中国大学章程的现实情况则显示,大学章程仅仅对学校内部多层次、繁杂的规章制度予以最简洁的表达,在形式上构成学校内部治理规则体系的“合法性”来源和“基础性”依据。大学章程所涉及的制度要素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大学内部的治理性制度,第二个层面是大学运作的操作性制度。治理性制度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集中体现,构成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范畴;同时,作为大学内部运作机制的各种操作性制度,必须以大学内部治理性制度为基础构建和展开,两者相互结合构成大学运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大学内部的治理性制度主要包括:大学法人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治学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学院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与大学治理基本格局相匹配。

1.大学法人制度。大学法人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办学自主权则又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各学校章程均规定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以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也以大学法人制度为制度依托。学校法定代表人制度、学校自主办学制度、学校产权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募集制度、学校经费使用和监管制度、学校财务责任制度等操作性制度因此而构建和运作。

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成大学管理体制与运作体制的核心。各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党委领导过程中的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度、常委会履职制度,以及校长全面负责制度、党政联席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决策咨询制度等,构成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现机制。北京化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学校章程还规定了“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内部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华北电力大学章程还规定了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和会议周期。此外,华东师范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校章程还将校务委员会界定为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设置了决策咨询制度。

3.教授治学制度。与其说教授治学是一项制度,不如说体现了一种理念,贯穿于学校运作的方方面面。各学校章程所规定的教授治学制度主要有体现学术决策和学术评价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学位委员会制度,教授会议制度等。在学校层面,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主体通过对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规划的评议、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学术争议的受理和学术问题的处理,体现着专业权威和学术自治的基本精神。理想大学治理结构下,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系统对于学校教学、科研等纯粹学术活动提供积极的保障和服务,却并不会对学术权力的运行产生非专业性的干扰和影响。在学院层面,这样的理念与制度主要体现在教授会议的地位与作用上。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章程规定,教授会议根据学校授权和章程统一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审议、评定职能。

4.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具体制度,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党派参政制度、群团组织工作制度能够保障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学院管理制度。学院管理制度是院校二级管理体制的载体。根据各学校章程的规定,院系等学校的二级机构通过学院自主管理制度、党政联席决策制度(或院务委员会制度)、教授会议制度等实施学院管理;同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作为学校相关机构二级单位的运作制度,体现着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理念,形成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基层体制与机制。

6.教师管理制度。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各学校章程的规定,教师管理制度主要由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教职员工考核和评价制度、教职员工惩戒制度、教学和科研奖励制度、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等构成。一些学校的章程还对教师的权益和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比如,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规定了学术休假制度、校外兼职报告制度等特色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在教师部分规定了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7.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是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各学校章程的规定,学生管理制度主要由学籍管理制度、学分制度、学位与学历制度、学生奖励制度、学生惩戒制度、学生资助制度、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学生就业指导制度、学生团体制度、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会制度等具体制度构成。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规定:“本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还规定了校友会制度、校友联系制度,以此积极利用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