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做好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效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依据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收集教育事业相关数据和资料,依法、及时、准确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事业统计规律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加强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员,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承担学校教育事业统计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并妥善保存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将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配备适应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备。对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分析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审核把关,发展规划处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学校上报的综合性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为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开展各类评估提供依据;
(三)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战略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六)负责组织统计员学习培训;
(七)负责与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并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报表专项内容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原始记录,做好本部门统计台账。
(五)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六)支持统计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条 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开展教育事业统计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统计信息;
(二)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专兼职统计员,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完成统计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三)分析统计资料。强化分析运用,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相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报送及发布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依法依规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上报的材料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经校长审核同意,向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作为相关专项统计工作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业务性专项统计数据和资料,上报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的新闻报道、宣传材料使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时,综合性数据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基层统计调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处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高等教育基层统计调查表》及相关资料。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章 教育事业统计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统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对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