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7-02-28
不久前,在时隔12年之后,教育部重新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一项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新规定中的多项新增条款都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就包括首次提出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并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如果将学生享有的这四种权利加以归纳,我们可以暂且将其称为对学校事务的“管理权”。那么,这项权利在制度方面的首次明确,对于高校和学生本身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就此,《中国科学报》记者专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教室主任马陆亭。
长远意义与短期意义
《中国科学报》:对于此次新规定中首次提出赋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您认为这对于高校整体管理会有怎样的影响和意义?
马陆亭:从长远角度看,该规定对高等教育的意义当然是很大的。过去我们培养人才的方式,往往是过分强调对学生的“塑造”,学生被置于一个被动接受的位置。他们的诉求往往不受重视。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大以及学生自身权利意识的提升,对学生诉求的反应已经变得非常重要。
此外,从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看,参与这种治理的一定是相关利益共同体,而学生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方,自然也有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在国外的大学,负责学校发展方向决策的理事会中,总会有两个学生的“当然名额”。这一设置本身就代表了在学校的整体治理结构框架中,是有学生的发言权存在的。学生的诉求在校方的办学结构中也是需要被给予考虑的,这就明确了学生的权利。
《中国科学报》:您刚才提到的是长远角度,那么如果从短期角度看,您是否认为这种影响不会很大?
马陆亭:长远意义的重大的确并不能代表在短期内其重要性就能得以显现。因为我们将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学生是否有足够的参与热情。学生受其身份所限,对于学校的很多事情并不了解。而且我们也并不需要他们对学校的方方面面都很了解,他们只需要反映他的诉求就可以,但很多时候,学生的个别诉求对于学校的整体工作而言并不是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否认在短期内,学生的所谓“管理权”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
当然,即使这种情况真的发生了,我们也不必太过沮丧,因为这是正常现象。对于现阶段的高校治理而言,只要学生有说话的地方,其诉求至少在制度层面可以得到体现,这就足够了。
学生中心与教师中心
《中国科学报》:似乎您并不是很看好学生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和管理能力。
马陆亭:我个人认为,学生对于学校治理的参与度是有限的。其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对于大学而言,学生是一个流动的群体,教师才是相对稳定的群体。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所以在大学的治理中,教师能发挥的作用要更强。
在我看来,学校管理还是应该以教师为主。目前由新规定所引起的公众对于学生管理权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过去一段时期,学生的权利并没有在官方规定中很明确地被提出,加之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学治理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容易使公众对学生群体投入更多关注,但即使如此,我依然认为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学生的管理权,大学工作还是应该以教师为中心。
《中国科学报》:您的这种观点似乎与当前一些学者的观点并不相同。比如有些人一直主张学校还是应该以学生为中心。
马陆亭:此前,教育部曾有过一种表述,即高校办学应以教师为中心,育人则应以学生为中心,对此我很赞同。我们在培养人的过程中,确实需要以学生为中心考虑问题,但学生毕竟是一个不成熟的学习者,除了学习之外,他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诉求。我们应该增他们的选择权,但这种权利是需要引导的。而学校的教育活动还应该以教师为主,毕竟教师已经是一个成熟的教育工作者了。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我国,虽然大部分高校实行的是学分制,但严格意义上说,它们采取的其实是“学年学分制”。但在美国,高校的学分制可以允许学生自由选课,而且学生获得足够的学分后就可毕业,这是一种真正的学分制。
但这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有学生也会选择容易通过的课程,因此影响了学习的整体性。为此,很多学校规定了模块制,即将不同课程划分为若干模块,学生在每个模块中必须选一门课程。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更加合理完善。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人才培养而言,增加学生的选择性是对的。但在现实条件下,这种选择性如果不受限制就很容易出现问题。换言之,以教师为中心不代表不考虑学生的感受,而且增加学生选择权也是必须要走的一条路子,但这种选择权是需要有指导和框架的。在这方面,我们还是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学校行政工作也应该围绕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身心成长进行,让老师“省事”才是一种合理的治理模式。
制度设置与方向引导
《中国科学报》:在您看来,现阶段提升学生管理权的关键是什么?
马陆亭:我认为关键是增加学生提出自身诉求的机制和渠道,包括加强学生申诉的权利。
几年前,曾有一些学校在制定大学章程的时候请我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那时,如果学校的章程中没有提出建立学生的申诉机制,我希望他们能增加这一条款;如果章程中有类似条款但比较笼统,我希望他们能具体一些。
这是因为在当前的大学管理工作中,由于具体事务庞杂,很可能会出现学生想法被边缘化的现象。对此,增加学生的诉求感,尤其是学生对自己受教育权的诉求感是非常重要的。在我看来,在学生参加学校治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清晰表达自身诉求,并能得到尊重和考虑,这就已经足够了。
《中国科学报》:在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中,其实是有关于学生申诉权的表述的,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表示过于笼统。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马陆亭: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出过一个问题:在我国,究竟是制度重要还是思想重要?我的结论是,在和平时期,由于我们有党的教育方针和宏观层面的教育思想,因此在学校层面,制度要比思想重要。大学是按制度运行的,我们曾提出过很多好的改革思想,但为什么还是会出现权力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现象?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治理结构加以保证。
然而,这种治理结构究竟该由谁来设置呢?
在我看来,目前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时,可以先把这些权利提出来。将来在学校落实的时候,就需要有制度性的保证。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宏观的管理和指导部门,需要提出方向,学校则要将这些思想和方向具体化。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各个学校的完成程度会不一样,步伐也不一定整齐,但必须要保证大方向是正确的。具体到今天的问题上,就是要保证学生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