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高教研究》 2018年第3期
摘要:新工科建设需要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即由产学研等主体投入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异质性要素,构建融合实践教学、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于一体的集成化平台。研究发现,平台的契约和产权都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性不仅导致交易和产权界定成本的增加,而且诱发敲竹杠和剩余控制权争夺,最终导致集体主义困境。为此,需要采取加强政府引导和相关政策扶持、持续界定培养产权、增加合作主体信息的对称性、建立科学的平台运行机制等对策。
关键词:高等工程教育;新工科;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不完全契约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是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关键人才支撑。新一轮的社会变革与产业革命,新知识与新技术的演变交替,需要高等工程教育培养大批跨学科的新型卓越工程技术人才。2017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明确要求“改革与实践新工科多方协同育人模式”。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要求包括高等工程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平台是多方协同育人的有形载体,对于提高学生的工程创新和适应变化能力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新工科建设明确提出的重点突破方向。本文以平台构建为议题,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诠释平台构建的现实困境,探讨相应的治理对策。
二、面向新工科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
(一)面向新工科的产教融合
胡美丽等归纳了美国工科院校的办学经验,认为美国工程教育体系建设走在世界前列,其主要原因是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并且注重通过产学合作方式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Jainudin等总结了马来西亚的工程教育经验,强调必须让学生在工作场所运用所学的知识与技能,通过工程项目训练提高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类似地,Balaji等以桥梁工程专业为例,发现运用机器人和仿真工程实践教学,能够显著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陈亚玲认为,高等工程教育需要设计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工程教学项目,一方面破除了学科壁垒对跨学科人才培养的障碍,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可见,产学研协同参与产教融合平台构建已经成为国内外工程教育的共识。与此同时,高等工程院校与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普遍存在动力机制不足、利益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合作激励和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这给工程教育的产学合作推进带来了现实困境。新工科承担培养多元化、创新型卓越工程人才的使命,必须突破学科壁垒、专业藩篱、校企隔阂等限制,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学科融合、创新创业融合,着力培养学生的工程创新和适应变化两个能力。产教融合是产学合作、科教合作深度推进的结果,也是新工科建设背景下高等工程教育改革的重点方向。
(二)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
1.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内涵。《指南》强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多主体协同育人,建立跨学科交融的新型教学组织机构。产教融合平台的构建,就是要促进多主体知识、技术、管理甚至资本要素参与新工科建设。就校内协同与校际协作而言,关键是整合优质实践教育资源,促进知识与技术的跨学科、跨专业融合;就科教融合与产学合作而言,重点是通过优势互补,在知识、技术要素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管理甚至资本要素的彼此融合。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内涵,就是通过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创新,共建共管融合实践教学、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于一体的集成化实践教学平台。由此可见,实践教学是平台的基本职能,通过平台实现工程理论知识与实践动手的结合,让学生边学、边做、边思考,提高工程教育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的吻合度。技术研发与创新创业是平台的重要职能,通过平台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工程创新能力与适应变化能力,确保高等工程教育培养人才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需要,确保持续提升教师综合素养。产业培育是平台的延伸职能,即通过平台将师生的技术研发、创新创意孵化成科技企业,提高师生的创意、创新、创业能力,确保新工科支撑和引领新技术、新产业发展。
2.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的主体。新工科建设强调提高工程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匹配、拓宽并优化工程人才的知识体系,为此,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就需跨专业、跨校、跨产学研构建产教融合平台,通过优化课程体系、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意、创新、创业能力,聚焦学生的“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关注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则是因为师生是产教融合平台直接运行的主体;这里的教师,可以来自其他学科、其他专业、其他学校,也可以是来自企业的产业教授或能工巧匠,还可以是科研机构的工程技术专家。可见,平台的构建必须是跨界融合,决定了构建主体的多样性、互补性。具体而言,平台的核心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三种类型;平台的外延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职能部门,而且包括工商注册、知识产权、财税金融、技术交易等各类生产型服务机构。
三、不完全契约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
(一)契约理论下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
从教育管理视角分析,面向新工科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互补性,彼此谋求知识、技术、管理甚至资本要素的整合利用,发挥协同育人的优势。但是,各主体的使命存在差异,高校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职能,科研机构主要承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行业企业则主要追求经济利益并承担社会责任。不同利益诉求主体之间的协同育人,本质上是资源的彼此交易;就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而言,主要涉及资源供应方、资源需求方和资源交易平台三大要素。更进一步,依据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分析,平台四大职能产品的经济属性也是不同的:实践教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技术研发与创新创业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产业培育则纯粹属于私人产品。不同产品经济属性的集成化平台,决定了协同育人具有跨界流动、产权分享、主体多元、合作协同与效益分享五大特征,也决定了平台运行中必然出现产权界定、利益分成、风险分担等问题。由于契约可以概括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交易的各类协议或约定,所以,契约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所有交易和制度,也适用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议题。
(二)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契约与产权的不完全性
1.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契约的不完全性。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本质》孕育了契约理论,此后契约理论沿着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两个方向演进,并且被应用于所有交易和制度领域研究。本文主要选择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面向新工科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参与平台构建的主体无法预测协同育人未来的各种或然情况,会依据相对满意而非绝对满意原则的有限理性做出决策。二是平台构建中的高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都是理性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做出损人利已的行为,即平台构建和运行中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平台构建过程中不仅存在实训场地、科研仪器等固定资产的专用性,也包括各种合作创新创业中单边和双边资产专用性,在多主体利益博弈下,都会诱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敲竹杠和违约等问题。四是《指南》明确提出“在政府引导下建设区域共享型人才培养实践平台”,除了物质资产的专用性,还存在关系资产的专用性。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哈特教授认为,由于合作当事人无法就未来合作的所有或然事件进行预测,或者即使预见也无法在合作签约时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可观察但无法向第三方证实”,因此契约总是不完全的。新工科建设面对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需求,需要预判未来的新知识和新技术,需要探索协同育人新模式,强调用新理念去把握新机会;但就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而言,无论是合作伙伴的选择还是平台运行中的协调沟通,无论是利益分配还是风险分担,平台建设方都无法事前就所有协同育人事项达成一致,因此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在不完全契约下,一旦合作方进行了实训场地、科研仪器、创新项目、产业培育等专用性投资,这些投资被重新配置于其他替代用途的程度会大幅降低,相应投资存在被套牢的风险,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其描述为“投资的根本性转变”。由于投资在根本性转变后容易遭受合作方的敲竹杠,从而降低平台构建方的合作意愿。
2.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产权的不完全性。由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决定了平台构建方只能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推进平台建设。这里的“同”,即是平台合作方事前契约达成的合作事项;这里的“异”,即是平台合作方无法预测或无法通过事前契约达成的合作事项。不完全契约理论将无法事前规定的合作收益归属的产权称为剩余控制权,并且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可让渡性等特点。按照哈特的观点,当出现了事前没有规定的合作收益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在和对方进行再谈判时,会拥有更大的谈判力;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甚至可以用任何方式决定原来契约没有约定的合作收益分配,且不必与习惯或法律保持一致。由于剩余控制权不可能在产教融合平台构建主体之间平均分配,这种不对称的分配似乎是不公平的,但可以确保更有谈判力的一方得到事前专用性资产或关系的投资激励;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讲,剩余控制权倾向于重要投资方有助于促进福利最大化,这种不公平不仅合理而且有效。
由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契约的不完全性,决定了构建主体协同育人产权的不完全,这种不完全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诠释:一是平台事后运行中存在剩余控制权之争,掌握谈判优势权的一方只会作出有利于自身投资回报的决策,因此可能攫取契约没有事先规定的其他主体的正当产权,造成其他主体的产权损失;二是平台难以就投入的资源进行明晰的产权界定,这不仅是因为投入的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本身难以明确界定产权水平,而且合作方也无法预知这些要素在平台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效用;三是平台无法就投资收益权进行明确约定,这是因为平台融合实践教学、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等职能,这些合作事项很难运用会计法则衡量综合绩效,也就难以客观公正地界定投资收益权;四是平台相关构建方的公共财产产权难以完全界定,这是因为政府投入公共资源委托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这些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本身难以开展绩效评估。可以推理,由于产权的不完全性,决定了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不完全契约视角下面向新工科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困境
(一)交易成本的增加
在推进新工科建设中,高校需要秉承协同育人原则构建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然而,协同并非是完美的,因为随着协同主体数量的增加和产教融合深度的演进,交易成本呈现由低到高的演进趋势,原因如下:一是平台构建主体的有限理性,即无论是高校、科研机构还是行业企业,都不会也不能按照最优原则进行决策,这将会带来部分资源的浪费;二是平台运行信息在主体间是不对称的,即由于职责划分、信息能力差异,构建主体无法平等地掌握共有信息,可能诱发逆向选择;三是平台运行绩效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决策难度的提高会导致决策成本的增加;四是平台投入资产具有专用性,即场地、实训设备、科研仪器等资产一旦投入平台建设,其用途可能被锁定且很难再改变用途,或改变用途后其使用价值大幅降低甚至毫无价值;五是存在合作技术水平的局限,平台的构建本质上是异质性教育资源的非线性整合,如果对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资源的整合技术水平低,则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不完全契约导致了平台交易成本的增加,只有当平台资源整合利用产生的效用大于相关的交易成本时,平台才是经济有效的。
(二)产权界定成本的增加
王为民在研究校企合作办学时强调,正是由于培养产权没有得到明晰地界定,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然而正如前文不完全契约的理论分析,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培养产权是不完全的,也无法明晰界定。在推进新工科建设中,高校需要获得异质性教育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然而知识、技术、信息、管理要素等教育资源的界定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无法完全界定。在构建平台时,相关主体只能将无法界定的培养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即在“求同存异”中推进协同育人;然而随着平台运行的深入推进,原有置于公共领域的未被事前契约界定的培养产权可能产生价值,需要重新界定产权的归属,这样才能持续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尽管平台的培养产权是不完全且无法完全清晰界定,但并不意味着培养产权不需要界定;相反,为了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合作激励机制,培养产权需要持续地界定,这会导致界定成本的增加。
(三)合作主体之间的敲竹杠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分支是交易成本理论,其代表人物Williamson认为,资产的专用性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决定了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合作主体之间的敲竹杠即是典型的情境。在构建面向新工科的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时,无论是高校、科研机构还是企业,其投入的资源一旦真正融入平台,就可能存在无法转移或转移后使用价值大幅降低的情境,即存在投入资源被套牢的风险。特别地,如果投入资源的专用性越大,投入资源的量较小,则会在剩余控制权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处于谈判优势权地位的主体可以不受习惯和契约约束任意处置培养产权的再分配,不完全契约理论将事后产权的攫取或侵占行为称为敲竹杠。显然,敲竹杠行为会诱发协同育人的合作纠纷并导致合作效率的损失,造成协同育人集体主义的现实困境。
(四)剩余控制权争夺
由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产权是不完全且无法清晰界定的,合作主体只能把没有界定产权的资源搁置于公共领域,这些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价值,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称为“租”,而对“租”的争夺即是剩余控制权争夺,其内涵等同于管理学领域的利益分配纠纷。从不完全契约视角,合作主体会在合作过程中追求获得较大份额的“租”,而具有优势谈判权的主体会利用剩余控制权攫取事后剩余;为了强化这种谈判权力,将刺激其继续扩大投资。这虽然有助于激励重要资源投入方,但也会挫伤剩余控制权较小主体的资源投入积极性。
综上四点,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虽然具有多方异质性资源互补的优势,但这种协同育人模式同样存在制度成本,且随着参与主体增加和产教融合深度的推进,不仅会增加平台的构建和运行成本,而且会诱发参与主体之间的敲竹杠和剩余控制权争夺。只有当协同育人的效用大于合作困境产生的损失,平台才是经济有效的;反之,则会产生协同育人的集体主义困境。
五、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相关政策扶持
新工科建设推进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关政策扶持,就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而言,其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需要政府营造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提高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平台构建的意识。二是平台的构建不仅要坚持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原则,也要体现国家创新创业目标导向,因此新工科的建设需要政府新技术、新产业的战略规划指引。三是政府不仅可以协助相关主体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事前交易成本;政府也可以加强平台运行中的工作协调,降低事后交易成本。四是政府可以出台协同育人科技成果转换奖励、产教融合税收减免、校企合作办学金融支持、建设用地划拨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增加平台公共领域的资源价值。
(二)持续界定培养产权
哈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贡献就在于使用分配决策权和控制权来解决剩余控制权的争夺,而分配决策权和控制权的关键在于明晰培养产权。因此,虽然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的培养产权难以完全界定,但产权界定有助于降低剩余控制权的争夺,特别是有助于规避掌握事后谈判主导权的参与者攫取不当利益。在平台构建实践中,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需要就投入的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进行持续界定。当然,由于培养产权的界定需要成本,各主体在界定时还要考虑经济性问题,即当界定的整体效用大于界定成本时,则通过产权界定分配决策权和控制权;当界定的整体效用小于界定成本时,则将未被界定的资源暂时搁置于平台公共领域。
(三)增加合作主体平台运行信息的对称性
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具有实践教学、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等功能,不仅很难通过传统会计核算成本与收益,而且平台运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相关主体对平台运行信息是不对称的,很容易诱发机会主义行为,造成集体主义困境并挫伤合作者的信心。因此,必须增加合作主体平台运行信息的对称性,特别是技术研发、创新创业、产业培育过程中的权益、资金、风险等信息的对称性,减少协同育人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平台同样可能存在构建失败或正常解散的可能,需要建立退出过程中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机制,确保信息沟通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建立科学的平台运行机制
由于参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而且平台的契约和产权都是不完全的,需要通过决策权和控制权的持续调整来界定产权,以便更好地激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综合分析平台的四大职能,可以发现平台是“准学校、准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决定了平台的建设既要沿袭院校行政管理体制的精髓、更要秉承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思想和方法,强调经济、效率和效益的绩效目标导向。具体而言,实践教学需要体现产品的公共性,由高校主导运行;技术研发与创新创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运行,需要成立相应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各方职责、权力与义务;产业培育由企业主导运行,需要建立公司制运行模式,激发平台运行活力。
(五)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
由于高校与企业的使命不同,相对而言,企业的生存发展境遇更不乐观,因此在构建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时,就有必要明确相关退出机制。依据不完全契约理论,企业投入的资源一旦发生根本性转变,就存在被套牢的风险,这是企业不愿意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加快建设支撑和引领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的新工科,需要高等工程教育积极、主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就退出情景、退出流程、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鼓励企业成为合作办学主体。另一方面,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还体现在企业投入资源专用性方面的限制,尽量降低企业投入资源的专用性,避免在平台运行中遭受敲竹杠带来的利益损失。
(六)注重知识产权开发
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必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界定产权归属,从而正向激励相关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与此同时,不完全产权把产权分为法律权利与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强调法律权利的适当归属,并没有强调通过平台发挥异质性资源的协同效应。笔者主张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注重知识产权开发,这可以从总量上增加平台公共领域的资源价值,实现整个平台经济权利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决策权和控制权的持续调整机制,弱化敲竹杠、剩余权争夺给平台稳健运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并非否定平台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主张率先开发知识产权,在谋求协同创新效用的基础上通过知识产权的持续界定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七)探索“契约”与“关系”的混合治理
正如契约理论强调的契约可以研究所有交易和制度,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本身是异质性主体谋求优势互补的资源交易与合作共享,决定了平台的治理离不开契约机制,即一方面通过事前的契约促进深度产教融合,另一方面通过事后的产权持续界定明晰决策权和控制权。然而,政府是高等工程教育的委托方,高校则扮演代理人角色,政府在推进高校的产教融合中具有引导和促进作用,由此必须考虑关系在资源获取、产教融合推进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可以在“契约”治理基础上,辅助通过公共关系、声誉机制、诚信体系等“关系”治理措施,降低集成化产教融合平台构建的制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