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在规模发展和质量提高的同时,尚待机制体制方面的实质性突破,以利于拔尖创新人才的成长和一流大学的建设。本次《规划纲要》文本提出的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以及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等,正是着眼于现实,赋予高等学校充分的、实实在在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使高校竞相发展自己的特色,培养有特色和专长的学生的改革举措。
即便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家,也常常对教育有各自迥然不同的意见,而这恰恰是赋予高校自主权的最重要原因。
在允许他们发挥办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体系中,不同的教育团体(在高等教育是以高校为单位)可以发挥各自特长,实现百花齐放和教育欣欣向荣的新局面。相反,在自主权缺乏、“一刀切”的体系中,他们的各种特长不仅不可能得到发挥,而且会造成高校和行政管理机构的矛盾和冲突。社会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和时代,对于教育有不同要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人员、能力来统一管理和提供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多样化教育。
高校缺乏自主权,不仅高校和社会不满意,而且会错失为中国培养一大批栋梁之才,以及为我国的全面崛起提供坚实基础的时机。高校获得自主权后,各个高校的发展主要由自己负责。退出细节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不再代表高校,而是在高校之上代表民众监督和评价高校。
目前各级行政机构对高校管理过多、过细,比如当行政机构要看研究论文的时候,学校无论研究水平高低,都集中很多精力鼓励研究论文。而管理多种不同高校的各级行政机构,不可能给高校定最高目标,这样就使有研究特长的大学被矮化(目标低、评价标准低,以SCI点数替代科学质量就是其结果)。与此同时,研究能力差的学校本来可能有其他特长,也被迫拔高赶论文。如果给予高校自主权,上述学校就可以去发现和发挥自己的特长,而不用都挤到中间去(矮化或拔高)。
高校缺乏自主权,不仅使他们失去一些本可发现的特色和拔尖人才,而且实际上导致我们教育的幼稚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的微观管理,反映出一种不信任,使得下级不容易成熟,其社会效果就是全社会的相对幼稚化,社会进步缓慢。
高校的自主权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课程设计、培养方案、毕业、学位、学术事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