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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安邮电大学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文章录入: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校报送陕西省教育厅核准的《西安邮电大学章程》,已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核准,学校现正式发布,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特此通知。

西安邮电大学

2014108 

西安邮电大学章程

序言

西安邮电大学始创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陕西和甘肃两省邮电人员训练班及随后的西安邮电学校。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西安邮电学院,2012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西安邮电大学。曾先后隶属于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到陕西省,由陕西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开拓进取”的西邮精神,遵循“教研统一、开放办学、人文与科学并重”的办学理念,汇聚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创造出许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了“重德务实、博学笃行、宽厚包容、民主和谐”的优良校风和“自由、求真、融合、创新”的学术文化,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法定中文名称:西安邮电大学,中文简称:西邮;英文译名: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XUPT。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xupt.edu.cn

第二条学校设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两个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邮编:710061;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邮编:710121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邮电大学。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

第七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如下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委托的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行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根据国家学位制度和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以工为主,以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保持工、管、理、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九条学校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强化科研对教学的促进与支撑,加强学科基础、注重系统思维、突出实践应用、推进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组织对学校的教育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坚持以重点学科为统领,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彰显各学科的信息科学特色,发挥在信息科学技术领域的优势。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落实党委会的有关决议。

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校级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由党委会或校务会决策。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并规范校内党政职能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学校理事会由校方代表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重要的学术事项必须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依据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学校学代会的执行机构为学校学生联合会(简称学生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的划分及教学、科研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及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学院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工作;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负责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方案;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并作为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涉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教职工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分工会、分团委、学生会等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相应规章,在学校相应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依照学院制定的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职责、职权参照学院执行。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和职务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

第五十四条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其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离休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培训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校友

第六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学校校友:

(一)在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或学员;

(二)在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西安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的名誉教授,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九章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管理按照统一管理、管用结合、供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部门及校内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努力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校办产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四条学校按照科学配置、合理使用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学校的校训为“爱国、求是、奋进”。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以深蓝色为底色,配以展翅飞翔的白鸽,突出学校邮电特色,寓意学校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乘势发展。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以学校基准色蓝色为色彩基础,分为白旗蓝徽和蓝旗白徽两种,校旗中间徽标部分为学校校徽与学校中英文名称横向组合。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西邮之歌》,集体作词,夏正华作曲。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58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的章程由学校重新发布。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